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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授遺囑有什麼規定【全國律師聯合–專門遺產糾紛 - 580我幫您法律網】

民法1189
口授遺囑:遺囑人因生命危險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1)
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其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
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密處同行簽名。
又口授遺囑乃本於情況危急或其他特殊之原因作成,其方式一切從簡。但另一方面,口授遺囑是否能確保遺囑之公正確實,則令人懷疑。為解決此弊端,口授遺囑在效力上有二種補救之特別規定,以便確保該遺囑之公正確實。該特別規定,其一,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其二,設口授遺囑認定之程序,即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立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如果你今天生命一時很危急,但是後來醫療發達有救回來了,那你可以用其他的方式,比方說自書遺囑、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你必須要三個月內,要趕快用其他的方式再立一個遺囑,否則經過三個月後,原來的口授遺囑它是會失去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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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騙簽遺囑【專門遺產糾紛-全國律師聯合】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此外,民法第92條第一項規定,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因此,遺囑人得撤銷受脅迫所立或更改之遺囑,使該遺囑歸於無效但未經撤銷前,該遺囑仍為有效。又以脅迫手段使人立下遺囑,乃侵害遺囑人的精神自由、符合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權益之要件,被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另依民法第195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刑事責任方面,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和刑法第346條第二項之恐嚇得利罪,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刑事責任上,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之變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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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可以在生前做什麼規劃【全國律師聯合專門遺產糾紛 - 580我幫您法律網】

 

 

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通常情形遺囑係針對遺產發生效力,惟遺囑之效力非僅於此,諸如後死之父母對子女監護人之指定(民法第1093條),或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民法第1065條),亦可以遺囑為之。遺囑之作用在於調整繼承人取得遺產之比例、並將遺產分配給繼承人以外之人(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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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要怎麼寫【全國律師聯合–專門遺產糾紛 - 580我幫您法律網】

民法1189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見證人之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當遺囑的見證人是有些限制的,比如說你未成年人不能當遺囑見證人,當時如果是用代筆遺囑的方式,你簽了這個遺囑,那你事後還是可以用代筆遺囑這個方式,去變更或撤回這個遺囑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就是相同的程序再走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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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有什麼規定【全國律師聯合–專門遺產糾紛 - 580我幫您法律網】

 

公證遺囑: 經公證人公證之遺囑,在公證人前口述意旨並有指定兩人以上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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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書遺囑要怎麼寫【全國律師聯合–專門遺產糾紛 - 580我幫您法律網】

 

民法1189
自書遺囑: 現在許多文件多採打字或印刷之方式,但自書遺囑則非遺囑人親筆書寫不可,而且要親筆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也要簽名,例如:註明“本行增加(刪減)○○二字”並於其旁簽名。否則將不生增、減、塗改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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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民事官司第一步要如何做?應準備什麼資料?

1. 打民事官司,一定要寫起訴狀,寫好後提出於管轄之法院,
即到法院的收發處遞狀,或郵寄起訴狀到法院。
2. 起訴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電話號碼)。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3.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如票據、借據、收據、發票、契約書、
保單、租約等正本及影本,或證人的姓名、住址)。
4. 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如預期被告收不到開庭通知
書時,宜備妥被告最近的戶籍謄本。
5. 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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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遺囑是有效的【全國律師聯合–專門遺產糾紛 - 580我幫您法律網】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起,發生效力。先請教過專業人員來幫你分析應該適用那一種遺囑,你必須要了解到遺囑的要件,必需具有什麼要件遺囑才會有效力。這個是民眾應該要先搞清楚的,別什麼都不清楚就先寫了一份,引來更多的麻煩。

立遺囑人,對於自己的財產有處分權,遺囑分配,不限於外人、家人、慈善機構或公益團體,
法院對遺囑效力的判斷,會依照設遺囑人在設立遺囑當時,意識是清楚的情況下,得依法定形式設立遺囑自由分配個人的財產,律師會建議當事人在立遺囑的時候,用錄音錄影的方式來證明說遺囑人當時在立遺囑的時候,是在精神意識都正常的情況下,免得以後又發生其他爭議。
但分配比例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份(民法1187),否則受侵害的人可以依(民法1146),提出回復請求權,也就是要求他特留分的權利。遺囑侵害應繼分仍然可以繼承。
遺囑只要有效,就可以辦理產權移轉,不需要透過訴訟確認。遺囑可以排除喪失繼承權人的分配,必須在生前舉證去確認這個喪失繼承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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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有勝算嗎?

1由於法官是客觀中立的,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證明對於被告有請求給付的權利存在,例如原告必須提出借款的借據、票據,買東西的發票、收據、保單,或帶同相關證人到場。
2一般到法院的當事人,兩造多是各說各話,如果你對事實的敘述,對方不承認的話,你就有義務提出證據讓法官相信你說的事實才是真的,否則就不可能獲得勝訴,你在訴訟過程中所付出的金錢、時間、勞力都將白費,因此,起訴前必需先評估自己的證據足不足夠讓法官相信我的請求是有理由的、我說的事實是真的,如果不是很有把握,可先循其他方式解決糾紛,才不會白忙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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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遺囑要怎麼才有效【全國律師聯合–專門遺產糾紛 - 580我幫您法律網】

民法1189
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不要求遺囑人自己書寫,故可委任有法律專業的律師代為擬定,須具備下列要件:(1)遺囑人須於遺囑上簽名。(2)遺囑人應將遺囑密封,於密封處簽名。(3)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與住所。(4)須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5)效力之轉換(民法第1193條):密封遺囑之方式如有欠缺,而具備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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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需要律師嗎?

一般而言,只要有因為涉及犯罪被檢察官提起偵查時,最好就趕快找律師商量,又如果涉及案件的最高本刑超過五年就最好請律師為你辯護,因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一樣的是,刑事案件只要判決有罪確定就必須入監服刑。所以對於這方面的事件就必須更加格外小心才行,否則大好光陰就要浪費在監獄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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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官司訴訟找律師很重要,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分工更加明顯,好律師有自己擅長的案件類別,來580法律諮詢、提案報價、委任律師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最強大的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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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提告官司律師【580就是要贏】受監護宣告的人

但為了保障小芬所生小孩之權益,假如小芬的確不適合擔任母親,小芬之父母得依民法第14條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所謂的「監護宣告制度」主要是為了彌補智慮不足之人,在各種法律行為中可能不慎喪失自己的權益,因此得由法院宣告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其權利與義務。

監護宣告的聲請程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97條,管轄法院為小芬住所地的法院。而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所以四親等內之親屬可向法院聲請。管轄法院受理聲請後,會進行事實的調查及證據的判斷,並由法院所指定之醫院醫師鑑定受宣告人的精神狀態。聲請人無庸自行向醫院申請鑑定報告。

如果經過法院的調查後,認為小芬確實合乎監護宣告的要件,而裁定監護宣告,小芬將因此喪失行為能力,依民法第1111條,法院如選定小芬的父母為小芬的監護人,小芬的父母得代小芬為有利於小芬之決定。此時,只要小芬的父母同意出養,即得與收養人訂立收養契約,聲請法院認可。法院在認可收養前,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第4項之規定,命社工員進行家庭訪視,審酌出養是否符合兒童之最佳利益,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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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東提告官司律師【580就是要贏】收養程序案例

一、案例事實
未成年人小文(現年十四歲)於生父死亡後,因生母改嫁予馮桑(現年四十歲),乃隨母遷居設籍於以馮桑為戶長之馮桑住所,成為馮桑之家屬,不久後,小文的生母亦死亡,而馮桑成為小文的監護人,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後,馮桑希望透過收養,成為小文法律上正式的父親,應如何辦理?
二、法律解析
根據民法第1079條第1項的規定,馮桑想要收養小文,必須與被收養人小文訂定書面的收養契約,然而由於馮桑同時亦為小文之監護人,所以在馮桑辦理收養程序時,就會遭遇到一個問題,就是馮桑得否以小文的法定代理人身份為出養之同意?
為了避免監護人於處理被監護人之事務時,濫用權利以圖利自己,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然而,在民法第77條也同時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此時馮桑同時為小文之法定代理人及收養契約的相對人,即使小文不願或不宜被馮桑收養,小文亦無法抗拒馮桑之收養,由此可知,此時顯然違反了民法第106條的「禁止自己代理原則」。
因此,為了未成年被收養人的最佳利益考量,根據高等法院座談會的意見,認為若馮桑以小文之法定代理人身分聲請收養,法院應予駁回。若馮桑真的想要收養小文,就應該先辭去監護人職務。
馮桑於辭退監護人職務後,應向法院聲請指定適當的監護人,法院則應依民法第1094條所定的監護人順序,另為小文決定監護人,馮桑則單純以收養人身份向法院聲請認可。如此一來,小文表達意見的權利才可獲得確保,且馮桑亦不致違反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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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監護權律師【580就是要贏】不適任的父母

一、案例事實
小芬是一名智障婦女,未婚,共育有三名子女。前兩名子女皆於出生不久後意外死亡,經社工員查證後認為死亡與小芬不適任有關。由於小芬的父母無力照顧小芬所生之新生兒,且經濟能力無法負擔,故希望出養該名新生兒,但是卻遭到小芬的反對,此時應如何處理?
二、法律解析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年滿二十歲即成年,小芬既然已滿二十歲,雖然是智障者,但法律原則上仍認定其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與一般人一樣可以監護子女或與他人締結契約。依民法第1076條之2的規定,未成年人出養必須由父母代為出養之意思表示或經父母同意。因此,小芬對於是否出養其子女具有同意權,若小芬不同意,小芬之父母就無法代其決定出養。

但為了保障小芬所生小孩之權益,假如小芬的確不適合擔任母親,小芬之父母得依民法第14條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所謂的「監護宣告制度」主要是為了彌補智慮不足之人,在各種法律行為中可能不慎喪失自己的權益,因此得由法院宣告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其權利與義務。

監護宣告的聲請程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97條,管轄法院為小芬住所地的法院。而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所以四親等內之親屬可向法院聲請。管轄法院受理聲請後,會進行事實的調查及證據的判斷,並由法院所指定之醫院醫師鑑定受宣告人的精神狀態。聲請人無庸自行向醫院申請鑑定報告。

如果經過法院的調查後,認為小芬確實合乎監護宣告的要件,而裁定監護宣告,小芬將因此喪失行為能力,依民法第1111條,法院如選定小芬的父母為小芬的監護人,小芬的父母得代小芬為有利於小芬之決定。此時,只要小芬的父母同意出養,即得與收養人訂立收養契約,聲請法院認可。法院在認可收養前,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第4項之規定,命社工員進行家庭訪視,審酌出養是否符合兒童之最佳利益,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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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監護權律師【580就是要贏】不盡責的父母

一、案例事實
美美的爸爸犯下重罪,為了逃避警方的追查,拋下8歲的美美和媽媽離家逃亡,行蹤不明,只留下媽媽獨自一人照顧美美,美美的媽媽為了維持生活家計,兼職數份工作,幾乎沒有時間可以照顧美美,美美的姑姑對此情形非常擔心,希望能收養美美,而美美的媽媽亦不反對,請問此時美美的姑姑應該怎麼做?。
二、法律解析
如果美美的姑姑想要收養美美,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之規定,則姑姑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且依民法第1076條之2第2項的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因此,收養要成立必須經過美美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法官才有可能認可該收養,此時雖美美的爸爸事實上與美美及媽媽並未生活在一起,但因為爸爸與媽媽仍在婚姻關係存續狀態中,因此依民法第1089條之規定,原則上爸爸與媽媽仍應共同行使對於美美的親權,對於出養美美這件事,仍應得到爸爸的同意。
可是美美的爸爸因為逃亡而不知去向,事實上無法得到爸爸的同意,為了解決父母對於出養一方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導致無法出養的困難,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第7項中,特別明定「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因此,在本案例中,美美的母親仍可以父親所在不明為由,向法院聲請認可,然後法院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第4項之規定,先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如經過調查後,法院綜合斟酌是否有收養之必要、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及少年的紀錄、兒童及少年本身的意願後,如認為收養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即使沒有爸爸的同意,法院還是應該予以認可。
當然,如果沒有清楚的事實或證據,法院可能難以判斷讓美美的姑姑收養美美,究竟是否符合美美的最佳利益,所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3項的規定,法院在認可美美的姑姑收養之前,可以先准許姑姑與美美先共同生活一段期間,以作為法院認可與否的參考,而在這段期間,則暫時由美美的姑姑代替媽媽行使對於美美的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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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離婚訴訟律師【580就是要贏】外遇生子怎麼登記

案例事實
張大同與李小芬係國中時代即認識至高中畢業,因二人情投意合便結婚。數年後因張大同沒有一技之長,以打零工為生,以致結婚多年仍無積蓄。而張大同更因誤交損友而愛酗酒,酗酒後且對老婆會有暴力傾向,以導致李小芬離家出家。李小芬離家後便在一家工廠工作而結識領班陳一高,二人日久生情,不久更同居在一起,並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產下一子名為阿勇。有一天,張大同找到李小芬且談妥條件於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兩願離婚登記。請問,阿勇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法律解析
一、依民法第一千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依此,李小芬可先至戶政事務所依張大同及李小芬之婚生子女辦理「張」阿勇之出生登記。其父為張大同,母為李小芬。
二、依民法第一千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依此,請張大同或李小芬至法院提起否認之訴,並攜此否認之訴之法院判決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張」阿勇姓名更正為「李」阿勇而為非婚生子女。
三、 依民法第一千六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依此,陳一高可至戶政事務所認領「李」阿勇為「陳」阿勇,同時生父登記為陳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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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離婚訴訟律師【580就是要贏】性交易生的孩子

案例:
援交的女孩沒有避孕,如果因此懷孕生子,誰要負責養孩子?
解析:
援交的女孩與生下的子女間,是直系血親的關係,依民法的規定,縱使生父不負養兒育女的責任,生母仍有扶養的義務,因此,不能因找不到生父就不想養育所生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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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車禍訴訟律師【580就是要贏】交通調解委員會

案例:
阿仁開車子撞到文玲,使文玲的大腿骨折,文玲要求阿仁賠償二十萬元,但阿仁認為只要賠五萬元就算很多了,文玲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最後,調解成立,阿仁同意賠償十萬元,這種調解有什麼效力?
解析: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調解成立後,要作成調解書,並在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後,有下列的效力:
(1)民事部分,就不可以再行起訴。
(2)刑事部分,就不可以再行告訴或自訴。
(3)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所以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4)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如果是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時,該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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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債務訴訟律師【580就是要贏】假扣押動產,不動產

案例:
在海上航行的船舶都可以移動,這些船舶都是不動產嗎?
解析:
(1)依民法規定土地及其定著物以外之物都是動產。
(2)船舶會在海上移動,按照前述民法的定義劃分時,就會被認為是動產;但船舶的造價較高,依海商法規定,以船舶作為擔保品向金融機構借款或貸款建造時,須以書面設定抵押權,所以,將船舶視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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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侵權訴訟律師【580就是要贏】分期付款汽車產權

案例:
蓉蓉用分期付款買了一部休旅車,但因家裡支出龐大,沒錢繳納分期款,有一天下樓要開車時,發現車子不見了,地面上留了幾個大字:「妳沒有繳分期款,又找不到妳,我們將妳的車子拖回公司,請妳與我們聯絡,國豐汽車公司」,汽車公司是不是可以因蓉蓉未繳納分期款,就將車子拖回?
解析:
依「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買車子時,買受人只是先占有及使用車子,出賣人保有標的物的所有權,要到付清分期款時,才取得汽車的所有權,且如買受人不依約償還價款,致妨害出賣人之權益時,出賣人可以取回汽車,這些契約的內容,都會記載在雙方簽訂的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內,所以,汽車公司因蓉蓉未繳納分期款而取回汽車是法律所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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