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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離婚怎麼辦?
最容易離婚的星座前三名:第1名射手座、第2名水瓶座、第3名雙子座
 依照目前法律規定,如果想要離婚,有兩種方法:

1. 協議離婚: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簽離婚協議書,自己約定財產怎麼分配、子女監護權歸誰、每個月要多少扶養費等等。再找兩個證人,拿到戶政機關登記。

2. 裁判離婚:如果一方不願意離婚,想離婚的一方要到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但是,必須要舉出對方的惡行惡狀,例如:外遇、被虐待、遺棄、失蹤超過三年等,才能說服法官。

根據統計最容易離婚的星座前三名:

第1名 射手座:
射手座的個性就像長不大的孩子一樣,想說就說,想做就做,他們喜歡享受,是標準的享樂主義者,刷起卡來絕不手軟,從不會考 慮到本身的經濟狀況。樂觀的性格表現在愛情上,就顯得過於天真了,即使周遭親友都不看好他們的戀情,射手座也會秉持著「雖千萬人,無往矣」的精神,繼續捍衛他們的愛情。不過,當他走入婚姻,發現不過是一場美麗的錯誤時,也能當機立斷,結束得乾乾淨淨,絕不拖泥帶水。

第2名 水瓶座:
無論什麼話題都能侃侃而談,並且言之有物的水瓶座,是一台超級放電機,異性很容易在彼此的言談中,被他所深深吸引,所以水瓶座的身邊總是圍繞著一大群的異性「好朋友」。不過,想要成為水瓶座的最愛,就必須時時督促自己吸收新的資訊,才能在思想上與其匹配;同時你的心臟也要夠力,才能承受水瓶多變的性格。水瓶崇尚自由的天性,也會讓他不甘受到婚姻的束縛,所以,婚後的第一年是水瓶座婚姻的「考驗期」,也是「危險期」。

第3名 雙子座
雙子座是個讓人難以掌握的星座,他擁有多重的性格,想法經常變變變,跳躍式的思考模式,總是教人猜不透、也摸不著。 對於愛情,雙子座也是極其矛盾的,愛上了,他可以瘋狂到為對方放棄一切;然而,當感情淡了,他也能毫不留情的轉身就走。

你覺得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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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遇第三者求償

如果你的另一半出軌,你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嗎?
【法律小常識:出軌除了構成通姦罪外,還可以向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如果不想維持婚姻,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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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過書是和解契約

夫妻兩人結婚生子,男與女同事發生婚外情被抓包,男簽悔過書挽回婚姻,悔過書承諾將來夫妻若離婚,願支付500萬元給妻,之後2人在法院調解離婚,女訴請前夫依約付錢,台北地院今判合約有效,可上訴。

法官認定,無法證明男違反自由意志簽下悔過書,男的悔過書屬和解契約,500萬是先前外遇的精神慰撫金,合約目的是為維護夫妻忠誠義務,未違良俗,調解離婚也算「其他因素」之一,判男應支付500萬。
 
好站連結
兩性平權教育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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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前年與結婚23年的妻子協議離婚後,今年男子的前妻為聲請家暴令,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沒想到意外發現離婚前的戶籍竟多出1名兒子,才驚覺前夫外遇中國籍女子並產子,怒控2人通姦。

通姦罪追溯期,通姦罪的告訴期有多長?

刑法規定"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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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法規

「有個人 廝守到永遠 是一生所願」---─ 彭佳慧 走在紅毯那一天
告訴大家一些結婚的法律小常識,準備要結婚的朋友們趕快記下來囉!
 (已經走入愛情XX的,可以繼續看電視了...):
1. 男生18歲、女生16歲才符合結婚的「資格」。
2. 而且只要有一方未滿20歲,還要經過父母同意。
→常常有人誤解,以為只要男生18歲、女生16歲就可以結婚,錯誤!這只是符合結婚的門檻而已。
3. 準備身分證、結婚證明文件(結婚書約)。
4. 兩個證人。
5. 到任一方現在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
更詳細的規定(結婚書約怎麼寫、配偶是外國人要準備什麼)
請看內政部的網站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46243&KeyWordHL=%A4%25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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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外遇 女判賠100萬元

桃園一男子結婚多年,妻發現丈夫手機郵件信箱草稿裡,有多封丈夫傳給一女信件,內容情話綿綿,雙方並以「黑馬老公」、「小公主」互稱,懷疑2人有姦情,狀告法院。
 
法院調查,男女郵件當中,字字露骨,內容有「叫我愛人ㄋㄟ... 我快要被蜜糖溺斃了~」、「愛上你 是我無法制止自己的. 我愛你. 無悔. 」、「從交心的那天起,我找到了真愛」、「平常只有在電視劇才有的情節,想不到會在自己身上發生」。男女2人往來郵件處處顯示對彼此的愛意、思念及相遇恨晚之情,甚至還提及可能組第三家庭等。
 
桃園地院認為,2人雖查無通姦「肉體出軌」之確實事證,但「精神外遇」侵害配偶權的嚴重性,不亞於通姦犯行,因此依民事損害賠償,判處女子需賠償男子之妻精神撫慰金100萬元,全案可上訴。

http://ppt.cc/Ks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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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對子女負有養育管教、監護責任,如監督有所疏忽或懈怠,顯然有過失,此時,如子女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造成被害人損害時,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要負連帶賠償責任,(有時還有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如果被害人死亡或受重傷,國家還需補償被害人或家屬),父母需負的賠償責任時,原則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子女殺害或過失使他人死亡:
   將賠償死者家屬醫藥費用、喪葬費用、扶養費用、精神安慰金。
(二)子女傷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將賠償被害人監護費用、義肢、假牙費用、交通費用、工資損失及精神安慰金等。
(三)子女竊盜搶奪等或損害被害人的財物:將賠償物品損害之修復費用,更換新品等。

http://www.tpc.moj.gov.tw/ct.asp?xItem=17868&ctNode=5300&mp=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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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財產制

一、聲請人先向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並依聲請書及附件所載逐欄詳細填寫,並載明連絡電話號碼。

二、檢附之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書
(二)財產清冊(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

1. 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及建物(房屋)之登記謄本各一份檢附,並依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載明事項,如漏載或書寫錯誤而為登記,不生登記之效力)。

2. 動產:

(1) 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2) 股票:提出股票公司開立持股證明。
(3) 股權: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証、公司登記事項卡。

(三)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夫妻設籍在同一戶內者,僅需檢附一份;如夫妻不在同一戶內者,各檢附一份戶籍謄本。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夫及妻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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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東提告官司律師【580就是要贏】收養程序案例

一、案例事實
未成年人小文(現年十四歲)於生父死亡後,因生母改嫁予馮桑(現年四十歲),乃隨母遷居設籍於以馮桑為戶長之馮桑住所,成為馮桑之家屬,不久後,小文的生母亦死亡,而馮桑成為小文的監護人,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後,馮桑希望透過收養,成為小文法律上正式的父親,應如何辦理?
二、法律解析
根據民法第1079條第1項的規定,馮桑想要收養小文,必須與被收養人小文訂定書面的收養契約,然而由於馮桑同時亦為小文之監護人,所以在馮桑辦理收養程序時,就會遭遇到一個問題,就是馮桑得否以小文的法定代理人身份為出養之同意?
為了避免監護人於處理被監護人之事務時,濫用權利以圖利自己,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然而,在民法第77條也同時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此時馮桑同時為小文之法定代理人及收養契約的相對人,即使小文不願或不宜被馮桑收養,小文亦無法抗拒馮桑之收養,由此可知,此時顯然違反了民法第106條的「禁止自己代理原則」。
因此,為了未成年被收養人的最佳利益考量,根據高等法院座談會的意見,認為若馮桑以小文之法定代理人身分聲請收養,法院應予駁回。若馮桑真的想要收養小文,就應該先辭去監護人職務。
馮桑於辭退監護人職務後,應向法院聲請指定適當的監護人,法院則應依民法第1094條所定的監護人順序,另為小文決定監護人,馮桑則單純以收養人身份向法院聲請認可。如此一來,小文表達意見的權利才可獲得確保,且馮桑亦不致違反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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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監護權律師【580就是要贏】不適任的父母

一、案例事實
小芬是一名智障婦女,未婚,共育有三名子女。前兩名子女皆於出生不久後意外死亡,經社工員查證後認為死亡與小芬不適任有關。由於小芬的父母無力照顧小芬所生之新生兒,且經濟能力無法負擔,故希望出養該名新生兒,但是卻遭到小芬的反對,此時應如何處理?
二、法律解析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年滿二十歲即成年,小芬既然已滿二十歲,雖然是智障者,但法律原則上仍認定其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與一般人一樣可以監護子女或與他人締結契約。依民法第1076條之2的規定,未成年人出養必須由父母代為出養之意思表示或經父母同意。因此,小芬對於是否出養其子女具有同意權,若小芬不同意,小芬之父母就無法代其決定出養。

但為了保障小芬所生小孩之權益,假如小芬的確不適合擔任母親,小芬之父母得依民法第14條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所謂的「監護宣告制度」主要是為了彌補智慮不足之人,在各種法律行為中可能不慎喪失自己的權益,因此得由法院宣告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其權利與義務。

監護宣告的聲請程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97條,管轄法院為小芬住所地的法院。而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所以四親等內之親屬可向法院聲請。管轄法院受理聲請後,會進行事實的調查及證據的判斷,並由法院所指定之醫院醫師鑑定受宣告人的精神狀態。聲請人無庸自行向醫院申請鑑定報告。

如果經過法院的調查後,認為小芬確實合乎監護宣告的要件,而裁定監護宣告,小芬將因此喪失行為能力,依民法第1111條,法院如選定小芬的父母為小芬的監護人,小芬的父母得代小芬為有利於小芬之決定。此時,只要小芬的父母同意出養,即得與收養人訂立收養契約,聲請法院認可。法院在認可收養前,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第4項之規定,命社工員進行家庭訪視,審酌出養是否符合兒童之最佳利益,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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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監護權律師【580就是要贏】不盡責的父母

一、案例事實
美美的爸爸犯下重罪,為了逃避警方的追查,拋下8歲的美美和媽媽離家逃亡,行蹤不明,只留下媽媽獨自一人照顧美美,美美的媽媽為了維持生活家計,兼職數份工作,幾乎沒有時間可以照顧美美,美美的姑姑對此情形非常擔心,希望能收養美美,而美美的媽媽亦不反對,請問此時美美的姑姑應該怎麼做?。
二、法律解析
如果美美的姑姑想要收養美美,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之規定,則姑姑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且依民法第1076條之2第2項的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因此,收養要成立必須經過美美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法官才有可能認可該收養,此時雖美美的爸爸事實上與美美及媽媽並未生活在一起,但因為爸爸與媽媽仍在婚姻關係存續狀態中,因此依民法第1089條之規定,原則上爸爸與媽媽仍應共同行使對於美美的親權,對於出養美美這件事,仍應得到爸爸的同意。
可是美美的爸爸因為逃亡而不知去向,事實上無法得到爸爸的同意,為了解決父母對於出養一方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導致無法出養的困難,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第7項中,特別明定「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因此,在本案例中,美美的母親仍可以父親所在不明為由,向法院聲請認可,然後法院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第4項之規定,先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如經過調查後,法院綜合斟酌是否有收養之必要、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及少年的紀錄、兒童及少年本身的意願後,如認為收養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即使沒有爸爸的同意,法院還是應該予以認可。
當然,如果沒有清楚的事實或證據,法院可能難以判斷讓美美的姑姑收養美美,究竟是否符合美美的最佳利益,所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3項的規定,法院在認可美美的姑姑收養之前,可以先准許姑姑與美美先共同生活一段期間,以作為法院認可與否的參考,而在這段期間,則暫時由美美的姑姑代替媽媽行使對於美美的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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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離婚訴訟律師【580就是要贏】外遇生子怎麼登記

案例事實
張大同與李小芬係國中時代即認識至高中畢業,因二人情投意合便結婚。數年後因張大同沒有一技之長,以打零工為生,以致結婚多年仍無積蓄。而張大同更因誤交損友而愛酗酒,酗酒後且對老婆會有暴力傾向,以導致李小芬離家出家。李小芬離家後便在一家工廠工作而結識領班陳一高,二人日久生情,不久更同居在一起,並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產下一子名為阿勇。有一天,張大同找到李小芬且談妥條件於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兩願離婚登記。請問,阿勇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法律解析
一、依民法第一千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依此,李小芬可先至戶政事務所依張大同及李小芬之婚生子女辦理「張」阿勇之出生登記。其父為張大同,母為李小芬。
二、依民法第一千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依此,請張大同或李小芬至法院提起否認之訴,並攜此否認之訴之法院判決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張」阿勇姓名更正為「李」阿勇而為非婚生子女。
三、 依民法第一千六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依此,陳一高可至戶政事務所認領「李」阿勇為「陳」阿勇,同時生父登記為陳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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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離婚訴訟律師【580就是要贏】未成年怎麼結婚

案例:
小鄭年十八歲,認識五十歲的莉莉,兩人相戀結婚,但小鄭的父母表示反對,兩人的結婚效力如何?
解析:
 民法規定法定的結婚年齡男須滿十八歲,女須滿十六歲。但如未成年人未滿二十歲)結婚,則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本例小鄭雖已滿十八歲,但仍未成年,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父母可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老少配雖然也可締結合法婚姻,但結婚當事人仍應要慎重考慮日後生活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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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離婚訴訟律師【580就是要贏】訂婚後一定要結婚嗎

案例:
王祥與惠美是一對情侶,兩人訂婚後,王祥準備留美唸書。惠美深怕王祥在國外變心,而逼王祥早日履行結婚,因此要求王祥簽下應在訂婚後一年內結婚,否則應罰違約金一百萬元。
解析:
婚約是不能強迫履行的,而且不能附帶條件或制裁,即使做上述約定,這種約定也是無效,故惠美不能對王祥主張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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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離婚訴訟律師【580就是要贏】分居合法嗎?

案例:
美玲和文育結婚才三個月,美玲發現文育竟然在外面有女朋友。在和文育大吵一架後,美玲決定和文育分居,但不知該和文育談判或向法院起訴?
解析:
依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的規定,夫妻互負有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依實務上的解釋,夫妻是可以用約定的方法達到分居的目的,但是不能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對方分居,不過可以要求法院為他們的分居進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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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離婚訴訟律師【580就是要贏】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案例:
阿喜和阿花結婚後,才發現雙方個性不合,時常吵架。後來兩人理性考慮,決定離婚,不知要符合什麼方式才有效?
解析:
 協議離婚依民法的規定要有書面、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及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才生離婚的效力。
但是如果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並沒有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還是無效。夫妻的一方也不能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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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離婚訴訟律師【580就是要贏】夫妻同居義務

陳林和李珊是夫妻,結婚後二人住在台中縣清水鎮陳林的住所,以養雞為業。李珊嫌養雞農村生涯太苦,在生完第二個女兒後,就搬回台中縣太平市的娘家。陳林要求李珊應在台中縣清水鎮履行同居,李珊則要求陳林應在台中縣太平市履行同居,此問題在法律上應如何解決?
解析:
 根據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時,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所以本例應由陳林和李珊先協議,如協議不成則由法院來指定,或以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履行同居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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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死亡車禍 怎麼判?【580就是要贏】高雄車禍官司律師

「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行為,所以要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的過失致人於死罪與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的過失傷害人罪。這兩條罪最輕本刑都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未滿十八歲的同學又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所稱的「少年」,所以這案件應該由少年法院或者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依少年保護事件來處理,不會引用刑法的犯罪規定來處罰。

法院依據少年保護事件程序審理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用裁定對少年施以訓誡,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輔以假日生活輔導,交付保護管束或加上勞動服務、安置少年於適當的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最嚴重的處分是把少年送到感化教育處所接受感化教育。

至於無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一般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同學不是依刑事案件處理,這條規定對他是用不上的。因為他的過失致他人受傷與死亡,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對被害人要負起民事損害賠償的責任。他本人沒有財產,做父母的還要負起連帶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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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車禍官司律師【580就是要贏】小孩闖禍 父母也有事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上段的規定,在行為當時有識別能力者,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行為當時並無識別能力,依同法條後段的規定,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條文中所規定的「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中的「連帶」兩個字,使實施侵權行為的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未成年人與他的法定代理人,成為民法上的連帶債務人。

 

連帶債務人與一般債務人有什麼不同呢?依據民法笫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的的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舉例:本來駕車發生事故,造成死傷的是同學,要賠償的該是同學,不關他父親的事。由於他父親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法律規定法定代理人應該與肇事的未成年人連帶負責,所以他父親就成為損害賠償的連帶債務人。做兒子的雖然也是連帶債務人,通常未成年人名下都沒有什麼財產,擔當不起鉅額的賠償。

 

所以對法律有瞭解的有權要求賠償的債權人,是會直截了當找上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同學的父親房屋被債權人聲請法院查封,原因也就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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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目前的民法規定,夫妻間要辦理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兩願離婚也就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裁判離婚。協議離婚只要夫妻雙方同意離婚,有二位在場的證人寫好離婚書,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就好了。在這情形下,小孩歸誰來監護,必定會作為談判離婚的條件,經過一番談判得到的協議,大致不會對小孩造成太多不利。

裁判離婚是指夫妻的一方認為他方有民法所規定的離婚原因,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離婚。離婚事件的當事人對於未成年的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雙方達成協議,就依協議由一方或者雙方任之。未有協議或者協議不成,法院得依夫妻的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作出決定。

法院依這種情形作出裁判的時候,依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的規定,要依據子女最隹的利益,而且要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還要注意到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意願與人格發展的需要。父母方面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生活狀況、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與態度,以及父母子女間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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