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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六個以下 可易科罰金 累犯判更重

法院量刑一般都在有期徒刑六月以下,所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依刑法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因為身體、教育、職業、家庭或其他正當理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可以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像判六個月的有期徒刑,換算天數是一百八十天,繳交國庫罰金,就不必去坐牢了。

舉例:男子以前已經判過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是刑法規定的累犯,要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判決的徒刑超過六個月,就不可以易科罰金,必須進入監獄中服刑。法官判他七個月的有期徒刑,原因該是男子在短短的三年中,犯了相同的四件罪,可見過去的罰金刑罰,在他身上起不了什麼作用。這次改用剝奪自由的方法,讓他記取教訓,下次不敢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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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駕駛  有分等級嗎? 

不安全駕駛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共有二個:第一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第二 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什麼是毒品、麻醉藥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都有明確的規定,在適用上不致引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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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 傳喚-可以拒絕作證的情形
交通事故初判表-民眾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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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事後算首,會怎麼判

駕車不慎把人撞死後逃逸,後來知道警方已經查出肇事車輛牌號,就自己到警局承認駕車撞死人的事實。自白的犯罪經過,必須與車禍現場的情形以及人被撞死以後的有關資料,像驗屍報告等文件相符,這宗自白才能作為這件過失致死案件的犯罪證據。

報導中的這件殺害女童案件,目前報上所透露出來的狀況,似乎只有張姓少年在警局自白殺害女童的經過,其他的相關證據一點都沒有查出來,像女童的屍體,裝屍體的橘色塑膠袋等物證,沒有一件發現,怎麼能證實他原先所說的話也就是自白,是句句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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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依證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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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小孩交通違規,家長也要罰

飆車青少年家長之處罰與責任
  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十二歲以上十八歲以下之少年,依本法受保護處分或受刑之宣告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不接受者得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況嚴重者,得裁定公告其姓名。


  2、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父母親或法定代理人明知子女飆車而不加制止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允許供無駕駛執照之青少年駕駛其車輛者,吊扣父母駕照三個月;聽任未成年子女無照駕駛其機車時,依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可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4、依民法第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父母須與子女連帶負擔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因子女飆車行為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身體、財產之損失,有關被害者之損害,父母須與子女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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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事務所介紹【580就是要贏】酒駕相關官司

處罰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法條,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增訂的,在此之前,刑法沒有單純處罰類似酒後開車行為的條文,只有在發生致人死傷時,按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來處罰,後來酒後駕車案件愈來愈多,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在民意不斷要求下,才增訂了處罰的法條。當時的法定本刑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萬元(銀元)以下罰金。由於刑度過輕,無法遏止酒駕犯罪,乃於九年後的九十七年一月二日,又公布了這法條的修正案,將法條中罰金刑部分,改為或科或併科罰金十五萬元(銀元)。修正後的罰金加重,並沒有使酒駕者恐懼荷包縮水而不再酒駕,於是又醞釀要加重罰則的修法。第二次修法的修正條文於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布,這次修法犯罪要件沒有修正,法定最高本刑則提高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的罰金再提高為二十萬元。

修正法條實施後屆滿一年,又一再發生社會菁英為酒後駕車者衝撞枉死的案件,民情再度鼓譟修法,企望用重刑遏止酒駕歪風。立法院為順應民情又迅速進行修法,新修正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關於酒駕部分,除了刑責加重外,犯罪要件也作大幅變動,原先服用酒類是附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的要件,修正法條分成三款不同的犯罪要件,第一款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這是以酒精濃度作為唯一的犯罪要件,酒精濃度達到法定的標準犯罪便告成立,沒有他話可說。第二款是:「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這一款也包括飲酒,不問酒精濃度是否少到不夠法定標準,如果有飲酒又有不能安全駕駛的具體事實,就成立犯罪。可說是一網打盡的防漏措施。第三款是: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也就是俗稱的「藥駕」。沾了酒駕的光,「藥駕」的刑罰也跟著扶搖直上了!這次修法,有關基本的法定刑仍然維持一百年修法的刑度,只增訂了第二項,明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與刑法的過失致死或致重傷罪的法定本刑最重是二年或一年的有期徒刑相較,真的重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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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高速公路丟石塊 犯殺人罪

國道高速公路發生有人利用黑夜在路旁或者跨越公路的天橋上,向高速行進中的車輛猛丟石頭,磚塊,已經有好幾輛小客車和遊覽車的車窗玻璃被砸破,並且有小客車的乘客後腦杓被砸破送醫。

由於高速公路上的車輛行駛甚為迅速,受到石塊迎面襲擊,速度加上重力,所產生的威力甚為驚人,如果駕駛人被擊中,很可能會導致車輛失控,發生車毀人亡或者一連串大車禍的慘劇。那些丟石頭逞一己之快的人,對於這些嚴重的後果應該有所認識,有認識還執意把石頭丟向車輛,就有殺人的故意或者不確定的故意,除了成立公共危險罪以外,還成立殺人罪,要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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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攻擊行進中車輛 什麼罪?

一位男子太無聊,拿著高壓空氣槍對著高速行進中的捷運電聯車亂射,憲法第二十三條明定,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的必要,國家是可以制定法律來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一個人未經許可,手中只要持有一把空氣槍,便構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的持有空氣槍罪,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的罰金。刑罰可以說是非常重的!

持用這把槍襲擊行進中載有旅客的電聯車,目的是要傾覆或者破壞電聯車,就要依據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的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的交通工具罪,要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已經著手犯罪的實行,而沒有發生傾覆或者破壞的結果,依同條第四項的規定,也要依未遂犯來處罰。如果空氣槍所射出的鋼珠子彈,力道並不足以傾覆或者破壞電聯車的機能或者效用,只能破壞車窗的玻璃,那也要成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的毀損罪,要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至於用石頭攻擊這些大眾的交通工具,也要依同樣的法律來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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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會有什麼作用?

 

不當得利便是沒有法律上原因,得到利益,使他人受到損害,依據法律的規定,要把得到的利益歸還他人。

舉例,酒後駕駛機車撞上電線桿,導致他的女兒身亡,他自己因此被判刑四個月。並自認已經付出慘痛代價。不過這種代價的付出,與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會該不該支付補償金給他並沒有關連。

基金會只是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先將補償金墊付給受害人或者繼承人,然後再向駕車肇事的人求償,把墊出的補償金收回來循環使用,使每一位因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能得到保障。真正應付補償金的該是駕車肇事的人。

所以這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被害人或受益人從事犯罪行為所致的交通事故是不給付保險金的,否則豈不鼓勵交通肇事。既不必給付保險金,就沒有給付補償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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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避測速

交通部四年前頒布函釋,明令不管是機車或汽車,只要在車牌安轉旋轉器躲避測速照相就得開罰,而一位女子因為機車裝「掀牌器」,遭罰5400元並吊銷牌照,但地院定認定交通部函釋屬「法條解釋之誤認」,掀牌器只裝沒使用不違法,裁定撤銷罰單。

法官裁定,女子主張雖然裝了掀牌器,但當時沒使用規避查緝,法官也認為交通部的函釋超出法律授權範圍,所以裁定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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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沒給潄口免罰

男子酒後騎機車,遭警攔下後,酒測值為0.21,警方立即開罰1萬5000元並吊照1年,男認為,警方酒測時沒先讓他漱口,且他喝酒未滿15分鐘就被酒測,訴請免罰,台北地院今判他勝訴;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依法定酒測程序,警方應先告知當事人檢測流程,並問喝酒結束時間至酒測時是否已滿15分鐘,若已滿15分鐘,則立即檢測,此時當事人若要求漱口,警方應予漱口,若當事人不告知喝酒結束時間,或未滿15分,警方應告知當事人,可在漱口後立即檢測,或滿15分鐘後再測,但警方未問男喝酒時間,也沒有讓他漱口就立即檢測,程序已有重大瑕疵,男雖酒後騎車,但因無法判斷他的正確酒測值,判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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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停車過失致死

男子去年12月酒後騎車,為閃避林姓男子違規停在交岔路口的汽車,不慎擦撞左方潘姓騎士,致潘男滑倒遭後方閃避不及的貨車輾斃,陳男、林男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陳男還因酒駕多加1條公共危險罪。
 
因二人均認罪,且各賠償潘男家屬200萬元和解,台北地院因此依酒駕致死罪判陳男1年2月,緩刑5年;林男則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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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沒事卻判肇逃

男子和機車發生車禍,自認當時沒有肇事所以開車離開,男子說:我就煞車在看後面,可他們已經衝向前面,我車子在這邊,他們已經打滑了,這時候已經超越我車前。

男子事後也賠償騎士損失達成和解,不過法院還是判他肇事逃逸罪,加上他有賭博前科,加重判刑8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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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車給無駕照者

男子將機車借給16歲的少年,不料少年騎車撞傷男子,該男子被撞時正穿越馬路,事後因敗血性合併呼吸性休克,隔月過世。

死亡的家庭向機車車主、少年及其父母,求償合計323萬餘元。少年一方認為當時男站在路中,也有過失,而且強制險已賠償200萬元,對方請求金額過高。

法官認定,少年父母早已離婚,父親擁有監護權,故其父應負起賠償責任;機車車主在借車時,知道對方沒有駕照,與男死亡有因果關係、也須賠償。不過,法官認為,男違規穿越馬路,應自負15%責任,扣除強制險賠償後,判賠8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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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警方移車 男遭酒測免罰

男子今年3月間在湖口一家餐廳吃飯,席間喝了幾杯啤酒,因車擋到他人門口,且停在紅線上,遭警方要求配合移車,怎知男子卻遭警方酒測,酒測值0.18,被罰19500元,吊扣駕照1年,並應參加道安講習,令男子不滿向監理站申訴遭駁,轉向新竹行政庭提出行政訴訟。

男子指出,當天他不是酒後駕車遭攔停,而是吃飯時,因擋到他人家門口,配合警方要求才移車,警方以不移車即開單。且他已向警方說明自已有喝少量啤酒,也沒告知可以代為移車,而他移車後即遭酒測。湖口分駐所員警向行政庭法官表示,當時對方刻意拖延酒測,酒測過程一切合乎程序,都有錄影存證。

不過法官據警方工作紀錄簿發現,湖口分駐所警員獲報,有民眾違規停放在紅線,妨礙交通,警員到場時有告知該處為紅線禁停,車主自行駛離,之後覺得他有酒氣臉部泛紅,才跟隨車後,等對方停妥才攔停,進行酒測。

法官認,當時警員是與男子面對面對話,顯然已發現他身上有酒氣,看到男子臉紅,不然怎麼聞到對方酒氣;再者,男子違規停車在餐廳附近,警員到場處理時,通知他違停時,應知道他有喝酒情事,因此男子主張執勤警員明知道他有喝酒,還要求他移車,再實施酒測,認定警方取締有瑕玼,因此准撤銷原處分。

該男子表示,判決終於還他公道了。他氣憤地說,警員是執法人員,怎麼可以耍手段來抓酒駕,更何況當初是警員要求他去移車的,竟然事後抓他酒駕,根本故意陷人於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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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酒駕

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男在經過7次酒駕教訓,且服刑已達1年卻仍未戒除酒駕惡習,顯係毫無悔改之心,若再輕判將使其心生僥倖,因此,以公共危險罪再重判男有期徒刑1年4個月,須再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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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產不賠

男子開車臨停,突然開車門,女騎士來不及閃躲,被撞成植物人,男為避免賠償責任,在法院判決應賠償2700多萬前,就將他的一棟房產虛偽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姑姑,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法院審理時,男改將該房產抵充為賠償女之用;高等法院昨依偽造文書罪,從輕改判姑姪2人各6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18萬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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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追捕

警政署表示,警察執行巡邏勤務時,如發現交通違規車輛,根據規定,警察可追蹤稽查,但須符合比例原則,如僅為未戴安全帽,攔檢不停可逕行舉發或記下車號資料,通知前方崗哨攔車處理。

警政署曾行文各警察機關,除乘載重要案犯或顯有犯罪嫌疑,或為贓車者外,警員不可尾追,以免駕駛人驚慌失控,發生交通事故等意外,且不斷提醒警員執行各項勤務時,應注意民眾及自身安全,避免發生危害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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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烏龍罰單
如果收到錯誤的罰單,你有兩個救濟方法:
(1)向「監理站」或是「交通大隊」申訴。

這邊可以下載表格,附上罰單後,寫你的申訴理由,也可以線上申請喔!
http://td.tcpd.gov.tw/ct.asp?xItem=74748&ctNode=7541&mp=108191
→但是這是對警察申訴,所以成功機會比較不高。

(2)向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起訴

如果不想要申訴,可以直接向你的住所地、或違規地的地方法院起訴。裁判費用是300元 (原告先付,勝訴了再退給你)。
這邊可以下載到起訴狀的格式 (編號第33)。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8.asp

希望這篇文章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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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小常識
1. 車禍時注意對方有無喝酒,要求酒測。
2. 車禍後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

3. 強制汽車責任險不包含「車損」!

4. 車禍後7日可申請車禍現場圖、現場照片。

5. 車禍後15日可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判表。

6. 付3,000元可申請鑑定。

7. 和解前要通知保險公司,若私下和解保險公司不賠!

8. 六個月內可提起刑事告訴。

希望這篇文章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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