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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公司

台北101大樓前董事長、宏國集團副董事長林鴻明,被控夥同宏國旗下金尚昌公司總經理陳祈蒼等幹部,以金尚昌名下2批土地,向前關係企業中聯信託借貸18億餘元後,拒繳本息故意讓其變成呆帳,再虛設公司低價買進該土地不良債權,一批興建淡水藍海豪宅社區、另批轉到其名下,共套利22億餘元,個人獲利12億元,台北地院今依違反《證交法》非常規交易等5罪判林鴻明9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2億元,其餘林南聰等共犯均獲緩刑。

法官認定,林鴻明不法獲利共12億餘元,涉及《銀行法》詐欺、《證交法》非常規交易、洗錢等5罪,判決指出,林身為企業負責人,應有高度職業道德標準,維護股東權益,但他圖牟個人私利,造成股東損失,但考量他坦承部分犯行,判9年6個月,併科罰金2億元,可上訴。

法官認定,同案共犯宏國集團副總經理林南聰等人,因聽命林鴻明行事,依《銀行法》等罪判林南聰判2年徒刑、緩刑3年,緩刑處分金300萬元;陳祈蒼判2年、緩刑3年;董翠華判刑2月,緩刑3年,應服勞役18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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