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協議要求離職
女員工因無法再忍受僱主強制猥褻,告知僱主妻,雙方有達成協議不可張揚,但因僱主妻有意逼退她,女員工向同事訴苦,僱主妻不滿女員工違反協議告知他人此事,提出要求女員工賠償18萬餘元,並要求女員工離職,女員工以所取得的和解書當證據提告。
僱主提出女員工曾寄藝人瑤瑤「殺很大」等多張展露雙峰、有性暗示、曖昧的照片,辯稱雙方是兩情相悅;法院認為,此圖片是當時社會話題,將照片解讀為「性暗示」、「曖昩訊息」,有過度解讀及加油添醋之嫌,且女員工傳送信件的時間是在被性侵前半年,二者應無關係,認定女員工顧及工作及考慮和解,才多次隱忍。
台中高分院依4次強制猥褻罪、2次強制性交罪、1次性騷擾罪,判鄧男5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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