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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屋毀約

女子買房要開店,開票付八十萬元訂金及一百五十萬元頭期款後,發現該屋是住家不能開店拒付尾款,

 

屋主發函女子要解約,並要求沒收開票八十萬元訂金及違約金四萬五千元。法官認為,合約明定違約要沒收「已收金額」,因八十萬元支票未兌現合約也已解約,屋主無權沒收,但須依約賠違約金。地院昨判買家女子僅需賠金四萬五千元,可上訴。

 

屋主律師指出,一定會上訴,訂金未兌現,違約就不能沒收,不符房市交易實務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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