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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牙科醫學會的理事長,證實了那位被控告牙醫師「聲音嚇阻」的說法,這位理事長表示:「對於兒童,牙醫處理技巧最常用的是『解說、示範、實作』,其次才是聲音大小的控制。歐美國家則以鼓勵為主,亞洲國家則多用聲音嚇阻,時代的趨勢是以鼓勵取代嚇阻。」

用「聲音嚇阻」,既然是牙醫界為了使接受牙科治療,情緒失控的兒童安靜下來的方法,而且效果不錯!只是實施這種方法的過程,幾乎與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構成要件相同,容易讓人誤會實施者是在犯罪。因為恐嚇罪的法條內容是這樣規定的:「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已修正為新臺幣九千元)。牙醫師當時是對著女童所說的:「再哭我就打妳!」或者「再吵我就割斷妳的舌頭!」的話,其中的「打妳」和「割斷妳的舌頭」,都含有要加害女童身體的意思。至於「恐嚇」的方法,法條並未有所限制,只要所使用的手法能將害惡的意思通知被害人,使被害人內心產生畏怖,感覺到恐懼,那就符合法條規定的「恐嚇」定義了!所以用言語當然可以完成法條中所定的「恐嚇」行為。另外法條中還有「致生危害於安全」的要件,在司法實務上都認為只要犯罪被害人受到害惡的通知後,因為恐嚇產生了不安全的感覺,那就夠了。不必要有什麼實害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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