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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交易小孩的刑責

一對小女孩由於家境的關係,在什麼事都不懂的年齡,便被父親像商品一樣上網拍賣。如果真的被拍掉,她們的命運有夠好的話,遇到一位真正愛護小孩的善心正人君子,扶養她們、教育她們,拉拔她們長大成人以後能為社會服務,還算幸運。若是命途多舛,落在專把小姑娘當搖錢樹者的手中,這就一言難以道盡,說有多苦就有多苦了!到底,人可不可以像商品一樣上網拍賣?答案是鐵定的不可以。

因為人在我國的民法上是享有權利的主體,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依民法第六條的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所以人只要生下來是活的,便是權利的主體,要受到法律的保護。即使是生他的父母,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只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雖然可以代未成年的子女行使權利,負擔義務。

但也沒有權利可以把自己兒女的身分由主體變更為客體,當作貨物一樣出售給他人。至於把人當作貨物一樣出售,我們的社會還是一直有不法之徒偷偷摸摸,作起賣買入口的勾當。至於那些被當作貨物一樣賣來賣去的被害人的遭遇,只能用「慘不忍睹」四字來形容。

政府為了重視人權,根絕這些不法勾當存在,在民國八十八年的四月二十一日,公布了刑法的修正案,增訂了第九十六條之一的條文,在第一項中明定買賣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銀元五十萬元(折合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的罰金。

法條中所稱的「買賣」,一般都是指買方與賣方兩方面而言,只要其中的一方有這種行為,犯罪就會成立。買或者賣的一方已經表明買或者賣的意思並且提出條件,結果因為其他因素沒有交付被害人,也可以依同條第七項的未遂犯規定,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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