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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到債務怎麼處理?

繼承是我國民法上一個法律名詞,一般說來它的含義是指一定的親屬之間,因為一方的死亡,由他方承受死亡的一方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人活著的時候,是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主體。一旦辭別人世,依民法第九條的規定,權利能力便告終了。這時候死亡者生前縱是富可敵國,或者貧無立錐之地。都要畫上句點。

但是那些原來所擁有的權利與應負擔的義務,並不隨同權利主體也就是人的死亡而消失,只是把這些留下來的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在死亡之時開始由繼承人繼承。那些親屬可以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權利與義務,由於事關個人財產的喪失與取得,不能任人胡亂出面主張,必須要照法律的規定行事。

我國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有當然有繼承權以外,其餘親屬分成四個順序: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父母。三. 兄弟姊妹。四. 祖父母。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是可以由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他順序則沒有這個問題。同一順序都沒有繼承人,則輪給下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舉例,一位小男孩,是他過世母親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排在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人依民法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繼承開始時也就是他母親死亡時起,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他母親那楝房屋,當然就歸屬小男生所有。這可別高興太快,他母親用房屋向銀行抵押借錢的債務,也當然歸他承受。小男生的鉅額債務,就由此而起。


在我國民法上,並沒有規定繼承人一定要全盤接受繼承,如果繼承人估計一下,被繼承人留下來的財產,是否足夠償還債務,若債務的數額遠超過財產,繼承結果不但得不到好處,反而要負起替被繼承人還債的義務。這時候就要考慮要不要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拋棄繼承。

繼承被拋棄以後,便與繼承人的財產劃清界限,不會因為繼承的事情惹上麻煩。不過拋棄繼承,要在知道有繼承這回事開始,二個月內用書面也就是書狀向當地的地方法院聲明,說自己願意拋棄繼承就可以了。過了期限就不能拋棄,必須把繼承的後果接受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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