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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啃老族有法可管嗎?

罷工的意義,罷工通常是指一些在產業或者事業單位服務的勞工,以停止服務向雇主或者政府提出要求的一種手段。由於大規模的罷工會對整個社會造成衝擊。政府在原則上是不允許罷工的。

目前明文允許罷工的法律是工會法,依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勞資或僱傭間之爭議,非經過調解程序無效後,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宣告罷工。」也就是說合於該法所定的罷工條件,是可以宣告罷工的。

舉例,當父母的如果因為家庭的事務與孩子發生爭議,與法律上允許罷工的要件,是風馬牛不相及,所以縱有停止操作家務的事實,也不是法律上的罷工,只能說是類似罷工的行為而已。

父母操作家事,法律上也沒有明文規定,必須做到某種程度,才能盡到做父母的責任,他們適度地停止操作部分家事,也是無可厚非。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第二項的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條文中所指的「保護」,是指預防與排除侵害,讓未成年的子女可以在安全的環境中身心健康茁壯。

「教養」是指用積極方法,教導養育使子女身心成長。如果教導的方法過於強烈,像罷工讓子女挨餓,就與法律上所規定的父母應負的義務有違。成年後的子女如果不聽父母言,身為家長的父母,有正當理由時可以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要子女離開這個家,由他自謀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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