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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槍的零件有罪嗎?

槍枝與子彈是用來奪人性命的武器,我國是對槍械、彈藥採取高標準管制的國家,民國二十四年公布施行的現行刑法,即在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七條分別定有未經允准持有軍用槍砲、子彈即應受到刑罰處罰的明文,後來因為持用槍械犯罪愈來愈猖獗,乃於民國七十二年間制定特別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予以管制,並加重刑罰的處罰,期望在重罰之下,能對治安有所改善。

自該特別法施行以後,凡是有關槍械彈藥。刀械等都納入這條例管制。槍械子彈自國外進入國內,便有這法律的適用,一旦被查獲,就得視犯罪事實,依槍械的種類或者子彈,接受不同刑罰的處罰。至於購買手槍零件會不會受到刑罰處罰的問題,這要看槍枝零件的性質和種類來決定。

上面提到的刑法公共危險章中,並沒有把持有軍用槍砲的零件列為犯罪,不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有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所陳列槍砲主要零件的行為列為犯罪,違反的話,應依零件的性質種類處以最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最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的刑罰。

這裡所稱的槍砲主要零件,依這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的立法解釋,是指組成槍砲的主要零件而言,如果無法供組成槍砲之用者,則不在處罰的範圍,也就是不成立犯罪。主要零件的種類,依同條的三項規定,則須經由中央主管機關的公告。另外利用郵遞或其他方法將成立犯罪的槍砲主要零件,自國外運進國內,還牽涉到「運輸」、「走私」的相關刑罰問題,那刑責就會更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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