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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樣才是有效的支票?

支票的法律上意義,依據票據法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在這定義之下,票據法另在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支票應記載的事項,必須包括: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付款人與付款地、無條件支付之委託、發票年、月、日。這些應記載在支票上的事項,是缺一不可,否則就不成為支票,通常這些事項,銀行都會在空白支票上印好,只要照填就是了。發票人還要在支票上簽名,簽名是可以用蓋章來代替的。

 

由上面的說明,可以知道支票是由發票人委託金融業的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來付款。所以發票人依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應照支票的文義擔保支票的支付。至於付款的銀行、合作社等依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只是在發票人的存款或者信用契約所約定的數額足夠支付的金額,才「應負支付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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