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六個以下 可易科罰金 累犯判更重

法院量刑一般都在有期徒刑六月以下,所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依刑法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因為身體、教育、職業、家庭或其他正當理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可以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像判六個月的有期徒刑,換算天數是一百八十天,繳交國庫罰金,就不必去坐牢了。

舉例:男子以前已經判過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是刑法規定的累犯,要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判決的徒刑超過六個月,就不可以易科罰金,必須進入監獄中服刑。法官判他七個月的有期徒刑,原因該是男子在短短的三年中,犯了相同的四件罪,可見過去的罰金刑罰,在他身上起不了什麼作用。這次改用剝奪自由的方法,讓他記取教訓,下次不敢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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