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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專門離婚律師【580就是要贏】有結婚儀式

不依這些規定去辦理結婚登記,結婚即屬「無效」。這裡所說的結婚無效,指的是當然無效,不必經過法院的判決,自始即為無效。如果當事人對於婚姻無效存有爭議,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用判決來確認這婚姻是不是無效。無效的婚姻是自始無效,在新法施行後的結婚,縱有廣發喜帖,在大飯店花上大把金錢,舉行盛大的結婚典禮,甚至到法院舉行公證結婚,因為這些行為都是不符合修正後法律的規定,所舉行的儀式,統統都屬無效。

在舉行儀式婚之後,辦理登記婚以前,男女雙方縱有同居一處的事實,也只能說是事實上的「夫妻」,不是法律所承認的配偶。所以,這段期間生下來的子女,屬於非婚生子女,做父親的想認非婚生子女作為親生子女,依民法的規定,還要經過認領的程序,才能達到願望。不過,這都不打緊,只要生父與生母依法去辦妥結婚登記,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這些非婚生子女,便視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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