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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介紹【580就是要贏】強盜或搶奪搶劫

 

會依被害人是否「不能抗拒」,除了會考量行為人所實施之不法手段,是不是足以抑制被害人的抗拒,使她喪失自由意思外,也會就被害人之年齡、性別、性格、體能及當時所處環境等因素,加以客觀之考察,做為判別的標準,假如行為人所為的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就當時的具體事實,客觀上的判斷,都足以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達到不能抗拒,或是顯然難抗拒之程度,即已達「不能抗拒」之程度(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2132號)(91年度臺上字第290號判決)。

而強盜罪所施用之強暴、脅迫手段,只須達到能壓抑被害人的抗拒,使她喪失意思自由就成立理由了,行為人的暴力手段即使沒有與被害人有身體接觸,也算是強暴、脅迫行為;刑法強盜罪之行為態樣包含強暴與脅迫。(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480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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