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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律師民事【580就是要贏】管委會代收文件合法性

 

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

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因一般公寓大廈

皆設有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該大廈之各種事務,並僱用管理人員

負責管理大廈內住戶之安全及代收郵件等工作,是以;

大廈管理員蓋章簽收後轉交,也就是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受雇人,

所以蓋有管理委員會章且由值班管理員簽名者,即發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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