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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律師法律諮詢【580就是要贏】大樓污水
參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解釋令(97.02.21.訂定) 事業原廢(污)水與集合式大樓污水管線合併收集者,依下列規定 辦理: 1、事業產生之原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其 廢(污)水應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始得併入大樓污水管線合 併收集,並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管制規定。 2、事業產生之原廢(污)水所含有害健康物質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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