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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律師事務所【580就是要贏】暴力互毆
按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自我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23條)。是刑法上之防衛行為,只基於排除現在不法之侵害而不超越必要之程度為已足,不以出於不得已之行為為條件。行為人主觀上認識現有不法侵害存在而有防衛之意思,客觀上有防衛之行為,自得主張正當防衛。 彼此互毆,必以一方起初沒有傷人的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反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所以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你的情形已進入調解,如果,調解不成, 可以和律師討論對你有利的點,發個律師函,要求他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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