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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刑事律師【580就是要贏】答辯狀陳述狀

 

在審判日之前,都可以提出《民事補充陳述狀》或《民事補充理由狀》。
不過,還是請儘早提出,如果法官已寫完判決書,很可能就不會再參酌了。


民事庭審之狀紙名稱概述如下:

一、原告方面:

民事起訴狀--->民事補充理由(一)狀、民事補充理由(二)狀…依此類推。審查庭終結前法官會要求提「民事爭點整理狀」,移到審理庭,有狀紙補充仍然接續上面的編號繼續排下去。等辯論終結後提出「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做總整理,讓法官寫判決書時方便參閱。關於「民事補充理由(一)狀」,有的會用「民事準備(一)狀」,都可以,中點是內容明確、陳述清楚就好。
 
二、被告方面:

民事答辯狀--->民事答辯(二)狀、民事答辯(三)狀…依此類推。有的則是:民事答辯狀--->民事答辯理由(一)狀、民事答辯理由(二)狀…依此類推。然後審查庭終結前法官會要求提「民事爭點整理狀」,辯論終結後提出「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做總整理讓法官方便參閱,這部分跟原告一樣。

三、單純依照法院指示陳報資料時,不分原、被告都用「民事陳報狀」:

例如原告起訴後,接到法院通知要求「十日內提出被告戶籍謄本到院」時,就拿那張通知去跟戶政事務所申請被告戶籍謄本,然後寫一張「民事陳報狀」,內容就寫「奉 鈞院諭示,特陳報被告戶籍謄本乙份(如附件),請 鈞院鑒核。」云云,然後把戶籍謄本訂在後面送去法院。這類單純依法院指示補東西,沒有提補充理由的,一律用「民事陳報狀」,不作編號,注意狀尾日期要修正為最新的出狀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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