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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民事官司律師【580就是要贏】偷錄的合法性

 

基於搜集證據….,錄製被告2 人談話之聲音,在適用刑法第315 條之1 時,需判斷告訴人之行為是否「無故」,但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時,因告訴人為通訊一方,而其等所為之錄音是要當作提出訴訟之佐證,並非出於不法目的,依刑法第29 條規定,告訴人之竊錄行為自為不罰,蓋因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為刑法的特別規定。…..是前開錄音帶乃有證據能力。」     為進行搜證而竊錄與某甲的對話,一方面不會構成竊錄罪,一方面也可以在訴訟上提出作為證據。
但要與此嚴格區別的是,如果對話的雙方都不知道遭他人(即第三人)監聽竊錄,則此種監聽竊錄所得證據,恐非適法。譬如,老婆為蒐集老公出軌的證據,偷偷在老公的汽車上加裝竊錄設備,據此取得的錄音帶即非合法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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