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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張某討債那麼辛苦的局面,怪只怪張某只知道睡在權利上,卻不知道依循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權利。張某借錢助人,說什麼都是好事一件。只是助人的目的沒有弄清楚?如果當年資助王某目的是在救窮,那就沒有什麼話可說,反正這錢是不用還的,拿去就是了!這種送錢給人的行為,在民法上稱作「贈與」。贈與是一種契約行為,只要一方有贈與的意思,另一方表示接受,贈與契約就成立了。借錢給人的目的是在救急,一段時間以後,錢還是要歸還的。在民法上是稱作「消費借貸」的契約行為,因為錢借給對方以後所有權就屬於對方,對方想怎麼消費就怎麼消費。等到借來的錢或代替物消費完了,要還的時候用約定等值數額的金錢或其他代替原物歸還就可以了!這種契約名稱既冠上「借貸」兩字,有借必有還,這是天經地義的事,對方借用後信守承諾,遵時歸還,什麼問題都沒有。如果耍賴不願還錢,勢必要經由公權力介入要求償還,也就是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用判決令對方償還。打官司講求的是證據,到了法院對方一味否認借錢的事實,作原告的必得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有借錢的事實。如果無法盡舉證責任,民事官司採的是當事人進行主義,缺乏證據法院憑什麼判決原告勝訴?所以借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給人,向對方索取一紙字據,是相當有必要的,把借用金錢數額,歸還期限,有利息的還要記載利息,把所有歸還條件,都記載清楚,遇到對方不守承諾,就憑手頭這紙字據,就可以證明自己的權利存在。為人千萬不可過於大方,連字據都不要就將錢交給對方,到頭來吃虧的則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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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侵權行為的法律依據。至於什麼是「故意」?什麼是「過失」?民法並沒有用法條來說明。刑法第十三條關於故意的定義:「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以及「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的間接故意,都可用在民事上參考。又刑法第十四條所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與「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也可以作為認定有無過失侵權行為的依據。

顧客們將車輛開到洗車場洗車,洗車場的業者或者員工,就有替顧客的車輛保持原來狀況的義務,如果在洗車過程中,發生車輛損毀情事,不論出於故意或者過失,洗車業者是要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對「物」的損害賠償方法,依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回復原狀有顯著困難者,才得用金錢來賠償。在洗車時造成車門米粒大的毀損,要求回復原狀是合予法律規定。如果硬要賠一片新車門,顯然有點過份,鬧進法院裡也不容易得到法官的認同,想打贏賠新車門的官司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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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追訴期

曾正仁以人頭向第一銀行超貸3.6億元,雖被台中地檢署依背信罪起訴,但因他潛逃出境,遭通緝至今仍未歸案,已超過追訴時效,台中法院在2013年7月認定曾正仁免訴。

翁有銘,當年棄保潛逃國外,遭法院通緝,也是超過追訴的12年6個月,台北法院判其免訴不必負擔刑責。

百億元違約交割案的新巨群集團負責人吳祚欽,以及親信陳德福、劉水金3人犯案後潛逃出境,被法院通緝12年6個月,超過追訴權時效,被台北法院判決免訴。

林富美被控在1992到1995年間挪用旗下東華開發8億多元,涉及背信案被起訴,因超過追訴時效,被台北法院判決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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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美藥品水貨

衛生局接獲民眾檢舉醫師使用非法肉毒桿菌素產品,台灣皮膚科醫學會也發現,未經衛福部許可的中國大陸、南韓相關產品流入,以至醫美市場不僅價格亂,而且水貨、 偽禁藥充斥,

民眾有權先驗貨再醫美治療,要完整中文標示及「衛署菌疫輸字第XXXXXX號」字樣,每個產品的檢驗封籤都該有彩色清晰的衛福部專屬字號,原廠原瓶包裝應該封籤完整。

但近年非法產品、灌水分裝產品流入醫美市場,令消費者受害或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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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遺棄老婦

印尼籍女傭在擔任看護工,趁老婦女兒一家人外出之際,以倒垃圾為由,將老婦帶到廁所遺棄後逃離。

老婦想自行從馬桶上離開,卻不慎摔落在地,造成下背部、右髖部、右膝部挫傷併拉傷、胸椎及腰椎嚴重側彎併壓迫性骨折等傷害,老婦的女兒返家後發現,將老婦送醫並報警。

地院法官認為外傭棄老婦不顧,觸犯違背義務遺棄罪,今天判決有期徒刑7個月,並在執行結束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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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保險金

為了詐領保險金,夫妻可以說是計畫縝密,因為通常失蹤人口,必須7年後才會宣告死亡,但意外風災等因素,只要1年就可以宣告死亡,夫妻倆才會挑在颱風過境時,把車子推落山崖,製造遺體被海水沖走的假象,然後躲在金山一段時間,買到假護照後,偷渡到中國大陸;

子女申請父母死亡宣告獲准,得6千4百多萬元理賠金,後來妻子在大陸猝死,被公安發現身分造假,一個人死了兩次,詐保事件才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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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屋毀約

女子買房要開店,開票付八十萬元訂金及一百五十萬元頭期款後,發現該屋是住家不能開店拒付尾款,

 

屋主發函女子要解約,並要求沒收開票八十萬元訂金及違約金四萬五千元。法官認為,合約明定違約要沒收「已收金額」,因八十萬元支票未兌現合約也已解約,屋主無權沒收,但須依約賠違約金。地院昨判買家女子僅需賠金四萬五千元,可上訴。

 

屋主律師指出,一定會上訴,訂金未兌現,違約就不能沒收,不符房市交易實務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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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貨非欠錢

法官審理發現,楊某購買28萬1500元壽山石,已經銀貨兩訖,楊某是退回部分不滿意的產品,然後又挑了另一批貨走,而結算尚餘「14萬」,且言明日後抵貨之用,可見這14萬元指的是「貨」,不是現金。檢察官起訴並不包括「14萬的貨」,無法就沒起訴的部分審究,應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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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振利判囚12年確定

大統長基食品公司董事長高振利為降低成本,製造黑心油品賺取暴利,引起台灣社會對黑心食品的恐慌。智慧財產法院今天宣判二審判決,判處高振利有期徒刑12年確定,在押的高振利沒有出庭聆判,他的胞兄高振源則在聽完判決後,不滿意的說:「判太重」。
 
高振源說,當然高振利是犯錯,可是判得太重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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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暴力

為確保醫事人員及病人的人身安全,《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若對醫生、護士等人執業時,施以毆打、言語脅迫等暴力行為,將改為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最重將可判處無期徒刑,藉此增加嚇阻效果。

修法後則增訂不得「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生、護士等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違反上述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立即主動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若有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如呼吸器、葉克膜等,導致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以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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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平行輸入包

市刑大查獲百貨公司有人販賣名牌的假包,但被提告的嫌犯卻提出證據,證明所賣的包包都是從大陸原廠進貨,並不是仿冒品,而且靠著平行輸入的方式壓低售價,比代理商的價格更有競爭力,還因此被告了5次。

檢察官認為包包不是假貨,並沒有違反商標法,所以5次提告通通都是不起訴! 

台灣代理商共提告了5次,甚至在官網張貼公告,聲稱賣包的地點都沒經過授權。男拿出地檢署的不起訴書反駁,貨都是大陸授權商生產,沒有變造包包,法官5次都是判定沒有違反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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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銀行借款未還

男子向銀行借款未還,銀行提告求償勝訴後,因查不到名下有資產,就暫時擱下未追償,直到去年才發現,男子曾把房屋贈與妻子,但送屋一個月後2人就離婚,認為男子當初是故意脫產,一狀告上法院。

台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定此男子無償贈與房屋,侵害銀行的債權,判銀行勝訴,男子與前妻間房屋贈與應撤銷;他前妻並得塗銷已登記在她名下的房子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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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治產人的債務

輕度智障的盧姓男子涉及詐財案又負債,家人對他聲請宣告禁治產,讓他在一審獲判無罪;但檢察官認為他的犯罪是「用腦筋的」,還曾策畫搶案,不像一般弱智、無法自理的禁治產人。

地院法官指出,宣告禁治產是針對財產管理為主,常見案例是失智老人、植物人或有精神障礙的人;但這些人被宣告禁治產後,不代表可以免除所有責任,也不可能成為賴債的護身符,前債不能一筆勾銷。

上訴高院後改判六個月徒刑。檢察官並向法院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也獲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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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債不敢繼承

男欠5友人近500萬元,多年未還;期間男的父親過世,他可繼承不少不動產,竟勾結母親及弟弟,以虛偽贈與及虛偽設定抵押權方式逃債。

男名下無財產,5友人經由法院裁定取得執行名義。男父過世,5友人得知男父留有土地及房屋,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房產。男收到法院通知某房產查封公文,竟與母親及弟弟計謀逃避其他財產,因為男父還有其他5友人未知的土地資產,在男的母親辦理繼承時,以贈與方式直接放棄上述房產。

事後還是被5友人發現,債權人向法院提起撤銷贈與及分割應繼分登記等訴訟,男的母親及弟弟又向地政事務所虛偽設定最高抵押權給母親,計劃即使上述官司敗了,債權人也分不到錢。

台中地院依損害債權及偽造文書判黃及黃母、弟弟2至4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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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公司

台北101大樓前董事長、宏國集團副董事長林鴻明,被控夥同宏國旗下金尚昌公司總經理陳祈蒼等幹部,以金尚昌名下2批土地,向前關係企業中聯信託借貸18億餘元後,拒繳本息故意讓其變成呆帳,再虛設公司低價買進該土地不良債權,一批興建淡水藍海豪宅社區、另批轉到其名下,共套利22億餘元,個人獲利12億元,台北地院今依違反《證交法》非常規交易等5罪判林鴻明9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2億元,其餘林南聰等共犯均獲緩刑。

法官認定,林鴻明不法獲利共12億餘元,涉及《銀行法》詐欺、《證交法》非常規交易、洗錢等5罪,判決指出,林身為企業負責人,應有高度職業道德標準,維護股東權益,但他圖牟個人私利,造成股東損失,但考量他坦承部分犯行,判9年6個月,併科罰金2億元,可上訴。

法官認定,同案共犯宏國集團副總經理林南聰等人,因聽命林鴻明行事,依《銀行法》等罪判林南聰判2年徒刑、緩刑3年,緩刑處分金300萬元;陳祈蒼判2年、緩刑3年;董翠華判刑2月,緩刑3年,應服勞役18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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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訴請執行

男瞞已婚,跟女子交往,女方察覺對方已婚,認為感情受騙,反過來謊稱懷了吳的骨肉,除非吳簽下一千五百萬本票抵押,保證每月支付她十萬元養育生活費,否則對簿公堂。

雙方簽下和解書,男須按月支付十萬元,如有一期沒支付就視為全部到期,一千五百萬歸女所有。男付了一百六十萬元後,發現女根本沒懷孕,他不願再付款,並想要求女歸還本票。但女聲稱早把本票撕毀了。

事後,女拿本票上法院訴請執行,因發現本票到期日空白未填寫,還自己填上民國某年某月某日。不料,法院發現,兩人簽定本票時根本沒載明到期日,據法律規定,未載明到期日的本票,只要一過三年期限,當事人就可主張期效已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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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無設警告標誌

男子因為家中的水塔進水不正常,前往仍在施工的蓄水池查看,不料蓄水池旁沒有設置警告標誌、閃光燈及施工護欄等安全設施,導致男不慎跌落水池溺水。救護人員實施心肺復甦術後,仍因心肺衰竭過世。

法官昨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分別判工程承包商負責人及工地主任,3個月及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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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債非債

賭博輸錢在被迫簽下 2000 萬元的本票,持票人持本票要向法院聲請發票人之兌現,發票人面臨財產而被查封拍賣,他主張是遭脅了迫簽本票,遂向法院提起了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地院認為(賭債非債),此本票既因賭而存在,判債權不存在而發票人可不必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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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買賣契約

判決指出,男多次和朋友「調頭寸」,欠下鉅款,之後男與朋友「以小搏大」,先以1億7500萬元購得廠辦,再偽造賣家印鑑,將交易價格墊高為3億6500萬元,向農銀申貸。

農銀要求補強前手交易資料,其朋友得知後偽造相關印鑑,將前手交易價格從1億4800萬元灌水成3億2000萬元,成功貸得2億5800萬元;兩人只繳息1年多,便未繼續還款。

檢方起訴時認為,兩人不法獲利達1億2675萬元,超過銀行法1億元的門檻,將面臨3年以上、10年以下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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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債妻不必還

卡債受害者就曾舉行記者會,控訴銀行冷血,利用向法院聲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手段,迫使卡債者的配偶代償,造成無辜第3者受害的案例。

民法修正案,刪除債權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說,無論銀行或地下錢莊,未來都不能據此,向債務人的另一半要求還債,避免「夫債妻還」、「妻債夫還」不合理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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