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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張某討債那麼辛苦的局面,怪只怪張某只知道睡在權利上,卻不知道依循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權利。張某借錢助人,說什麼都是好事一件。只是助人的目的沒有弄清楚?如果當年資助王某目的是在救窮,那就沒有什麼話可說,反正這錢是不用還的,拿去就是了!這種送錢給人的行為,在民法上稱作「贈與」。贈與是一種契約行為,只要一方有贈與的意思,另一方表示接受,贈與契約就成立了。借錢給人的目的是在救急,一段時間以後,錢還是要歸還的。在民法上是稱作「消費借貸」的契約行為,因為錢借給對方以後所有權就屬於對方,對方想怎麼消費就怎麼消費。等到借來的錢或代替物消費完了,要還的時候用約定等值數額的金錢或其他代替原物歸還就可以了!這種契約名稱既冠上「借貸」兩字,有借必有還,這是天經地義的事,對方借用後信守承諾,遵時歸還,什麼問題都沒有。如果耍賴不願還錢,勢必要經由公權力介入要求償還,也就是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用判決令對方償還。打官司講求的是證據,到了法院對方一味否認借錢的事實,作原告的必得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有借錢的事實。如果無法盡舉證責任,民事官司採的是當事人進行主義,缺乏證據法院憑什麼判決原告勝訴?所以借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給人,向對方索取一紙字據,是相當有必要的,把借用金錢數額,歸還期限,有利息的還要記載利息,把所有歸還條件,都記載清楚,遇到對方不守承諾,就憑手頭這紙字據,就可以證明自己的權利存在。為人千萬不可過於大方,連字據都不要就將錢交給對方,到頭來吃虧的則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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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師就像選醫師一樣,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分工會更加明顯,提告官司訴訟在法律上最基本區分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兩大類,好律師必定都有自己擅長的案件類別,例如離婚、車禍、遺產、詐欺...委任到好律師有助於官司勝訴,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最強大的律師團隊。
我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侵權行為的法律依據。至於什麼是「故意」?什麼是「過失」?民法並沒有用法條來說明。刑法第十三條關於故意的定義:「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以及「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的間接故意,都可用在民事上參考。又刑法第十四條所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與「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也可以作為認定有無過失侵權行為的依據。
顧客們將車輛開到洗車場洗車,洗車場的業者或者員工,就有替顧客的車輛保持原來狀況的義務,如果在洗車過程中,發生車輛損毀情事,不論出於故意或者過失,洗車業者是要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對「物」的損害賠償方法,依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回復原狀有顯著困難者,才得用金錢來賠償。在洗車時造成車門米粒大的毀損,要求回復原狀是合予法律規定。如果硬要賠一片新車門,顯然有點過份,鬧進法院裡也不容易得到法官的認同,想打贏賠新車門的官司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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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債非債
賭博輸錢在被迫簽下 2000 萬元的本票,持票人持本票要向法院聲請發票人之兌現,發票人面臨財產而被查封拍賣,他主張是遭脅了迫簽本票,遂向法院提起了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地院認為(賭債非債),此本票既因賭而存在,判債權不存在而發票人可不必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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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債妻不必還
卡債受害者就曾舉行記者會,控訴銀行冷血,利用向法院聲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手段,迫使卡債者的配偶代償,造成無辜第3者受害的案例。
民法修正案,刪除債權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說,無論銀行或地下錢莊,未來都不能據此,向債務人的另一半要求還債,避免「夫債妻還」、「妻債夫還」不合理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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