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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穿公司面紗
你會不會想,成立一間「XX股份有限公司」再去跟銀行借錢,把借來的錢放到自己口袋,再跟銀行說公司破產,反正公司賠光了,銀行也不能跟我要!
(如果你有這樣想法,真是一個經濟犯罪的料...)

不過事情可沒這麼簡單。如果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故意讓公司承擔顯然無法清償的債務,這個時候例外要叫股東跟公司一起負責。

所以叫作「揭穿公司面紗」,把躲在公司後面的股東揪出來。

這個條文又稱為「王又曾條款」,為了防堵像力霸掏空案這種事情再度發生。

越有能力的人,就有辦法在法律漏洞間自由穿梭,你也這樣覺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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