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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外遇 女判賠100萬元

桃園一男子結婚多年,妻發現丈夫手機郵件信箱草稿裡,有多封丈夫傳給一女信件,內容情話綿綿,雙方並以「黑馬老公」、「小公主」互稱,懷疑2人有姦情,狀告法院。
 
法院調查,男女郵件當中,字字露骨,內容有「叫我愛人ㄋㄟ... 我快要被蜜糖溺斃了~」、「愛上你 是我無法制止自己的. 我愛你. 無悔. 」、「從交心的那天起,我找到了真愛」、「平常只有在電視劇才有的情節,想不到會在自己身上發生」。男女2人往來郵件處處顯示對彼此的愛意、思念及相遇恨晚之情,甚至還提及可能組第三家庭等。
 
桃園地院認為,2人雖查無通姦「肉體出軌」之確實事證,但「精神外遇」侵害配偶權的嚴重性,不亞於通姦犯行,因此依民事損害賠償,判處女子需賠償男子之妻精神撫慰金10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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