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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藥疏失提告醫師

醫師診斷19歲女罹患腎炎而施打第三代抗生素治療,又因低血鈣再注射葡萄糖酸鈣,卻未注意二者不得混用,致女隨即癲癇發作、休克,轉診後因缺氧性腦病變而四肢癱瘓,終身需坐輪椅。

家屬提告後醫師刑事不起訴,但高雄高分院民事庭認定他有醫療疏失,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依據醫療常規,施打第三代抗生素後,48小時內不得接續施打葡萄糖酸鈣,醫審會鑑定報告卻未對此點鑑定說明,判決醫師有醫療疏失,應與醫院連帶賠償醫藥費、看護費、喪失勞動能力損失與精神慰撫金合計1551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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