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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謊報學歷解職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僱主在6種情況下,可不經預告、不用發資遣費就解僱勞工。如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時說謊,假稱擁有職務所需學歷,或是對僱主及其家屬、同事有暴行及重大侮辱等。

勞工遭判刑確定、違反工作規則、故意耗損器材或洩漏營業祕密等;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天、一個月內曠工達6天者,僱主可在知悉30天內開除勞工。若勞工認為僱主違法解僱,可向勞工局或鄉鎮公所申請調解,也可提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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