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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雇

原任職證券公司的男子指出,自2010年起任職證券公司,卻無故遭公司開除,公司指出,該員工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產業報告,後來補提出的報告也很草率,用公司電腦下載色情影片,未依公司規定,在上班期間將手機交由公司統一保管,不假外出,還將自己的頭髮染成鮮豔橘褐色,有失專業形像,因為種種的理由,明顯不適任該證券公司。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解僱是保護資方的最後手段,證券公司雖然指出該員工未依規定提出報告,卻未加以懲處或提出給該員工改進的方案,就直接將他解僱,已屬違法,至於該員工下載色情影片、染髮,僅是違反公司規定,不能因此就認定該員工無法勝任工作,判證券公司解僱不合法,該男子可復職,並回復原來月薪5.5萬元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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