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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違反誠信原則

健身房與客戶簽約時,同意按月從他的信用卡扣取費用,但約滿後客戶口頭告知不續約、再發律師函通知不續約,業者仍以未到館填寫「終止會籍申請書」繼續扣款,客戶認為「故意刁難、欺負老百姓!」告上法院。高雄地院認定業者違反誠信原則,判須還多扣的錢。

法官認為,健身房的定型化契約規定「會員因自身事由欲終止會籍者,應填具本公司印製之終止會籍申請書」等,已違反《民法》終止權的規定,有違平等互惠與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不公平。

法官以客戶所能出具的明確證據,認定他去年已發函表明停止會籍,判業者須歸還重複扣款的會費,但不必賠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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