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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溝蓋害人

男子前年,騎機車行經伸港鄉長春路地下道時,因地下道的鐵製排水溝蓋掀開,形成坑洞,讓該男子陷入坑洞,失控後再擦撞水溝蓋,跌倒、頭部重傷不治,得年48歲,家屬傷心之餘,憤而提起國賠。彰化地院今以公所未善盡管理責任並防免危險損害發生,判需賠償家屬共624萬多元。

法官調查指出,重達上百公斤的水溝蓋不可能自己移動或被來往車輛震動到位移,應是被人移動,加上之前該路段就曾有水溝蓋被偷案例,公所應思考如何防止及固定,不應以只有3名人力,人手不足為藉口來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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