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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將公務員移送懲戒?對於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只在下列兩種情形,才會將公務員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一)對於九職等以下的公務員,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層級的主管長官,認其有違法失職行為者,得將該公務員直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二)無論是九職等以上或以下的公務員,監察院主動調查或受理主管長官移送審查後,認為該公務員有違法失職行為應受懲戒,應予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由於公務員懲戒制度並未設置檢察官,只有前述兩種移送懲戒的方式,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司法不告不理的原則,並不具有主動懲戒公務員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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