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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方式,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列有五種不同的方式,供想預立遺囑的人選用。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各種遺囑作成的要件,依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規定,想預立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要件非常簡單,只要立遺囑人能夠親自動手書寫遺囑全文就可以了!平時下筆千言的人,一旦病魔纏身,臥床多時以後,泰半手腳都不聽使喚,要這些人坐起來自寫遺囑,就比登天還難!
其次是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所定公證遺囑方式:立遺囑人要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遺囑內容。不能說話的人就無法作成公證遺囑。另外密封遺囑,依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內容雖然密封,但必須用口頭向公證人說明這是自己的遺囑,內容如果是他人所書寫,還要陳明繕寫人的姓名與相關資料,所以也是用動口的方式。此外,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依相關法條規定,都要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筆錄人筆錄或錄音。民法所定的五種遺囑方式,除了自書遺囑不必動口以外,其他四種都要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作為要件,不能說話、不能書寫,就無作成有效的遺囑。為柯姓地主製作公證遺囑的公證人,原想利用「字卡」來突破死板的「口述」方式,結果還是被判決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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