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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文書怎樣才算送達

法院在進行訴訟行為,需要對外為意思表示的時候,除了可以使用言詞表達以外,一般都要作成文書的方式對外界表達,像通知或傳喚當事人到場的通知和傳票,依法作成的裁判書等等都是,而這些文書作成以後,除了有些要公開宣示以外,還要把繕本或者影本送給當事人,讓當事人知道訴訟程序的進行狀況。把這種書面文件送給當事人,在訴訟法上的專用名詞,稱作「送達」。

所以送達也是一種訴訟行為,很多訴訟上的效力,通常都要經由送達而發生,送達看起來是小事一樁,影響當事人訴訟上權利卻非常重大。因此,訴訟法對於送達,都有嚴格的規定,必須依照一定程式完成的送達,才是合法的送達。民事訴訟法對於送達規定有多種方式,寄存送達只是多種送達方式中的一種。

這種送達的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除非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定,都為刑事訴訟所準用。所以是民刑訴訟程序共同使用的送達方式。另外審判行政訴訟所依據的行政訴訟法雖然在該法第七十三條中也定有寄存送達的規定,但內容與民事訴訟法所定大同小異。瞭解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後,就可以明瞭寄存送達在各種訴訟程序上的作用。

民事訴訟法的寄存送達是規定在第一百三十八條中,條文是這樣規定的:「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法條中所指的前二條,其中的第一百三十六條是規定應該把送達的文書送到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者營業所、就業處所交給他收受。第一百三十七條是規定在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沒有會晤應受送達人,可以把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者受僱人。

寄存送達必須不能用前兩條所規定的方式完成送達任務的時候,才可以實施。民事訴訟法上的送達,依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是由法院書記官交由法院的執達員或者郵務機構來實施,交由郵務機構送達,郵差便是送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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