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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唆他人做偽證的刑責

說謊,似乎是不少人或多或少都有的經驗。有些場合,說上一兩句所謂「善意謊言」,縱然事後被人拆穿,也不會有人指摘,而且還有人會認為理所當然。像一個人得了絕症,生命只剩下幾個月,醫生、家人通常都不會直接讓患者知道實情,若患者問起病情,都會睜眼說瞎話,「很好!很好!」所以謊言在有的場合說說,雖然不很適當,但也不致引起軒然大波,可是千萬不能在檢察官、法官面前作證的時候說謊。

刑法中有一條偽證罪,是專門用來對付證人在作證時說謊的刑罰。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條文中所列的犯罪構成要件之一的「虛偽陳述」,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說謊」。

但也不是說了一句謊言就得接受七年以下的重刑處罰,還要符合幾個犯罪構成要件,像要「具結」。具結的意義,就是向法官或者檢察官表明,自己所說的話句句真實,若有不實願意接受偽證罪的處罰。另外一個要件,所說的要是「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說些無關痛癢的謊言是不會成立偽證罪的。

刑法上的教唆犯,依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是指教唆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而言。教唆犯是依所教唆的罪來處罰。受教唆的成立偽證罪,教唆他偽證的也要受到相同的偽證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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