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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算是正當防衛?
什麼是「正當防衛」,在一個文明的社會裡,一個人的權利原則上都要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容許個人有以暴制暴的反擊行為。但當個人的權利遭受急迫不法的侵害,來不及受到官署的保護與援助,為了防護權利,容許用自力對加害人實施反擊,排除現在的不法侵害,縱然這種排除行為,與犯罪的構成要件相當,因為可以阻卻違法,所以不成立犯罪。
由於正當防衛可以遏止不法侵害,維護人民的權利。各國刑法普遍都納有這種制度。我國刑法的正當防衛,是規定在第二十三條裡,條文是這樣規定的:「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由這條法條來觀察,成立正當防衛,必須符合下列三個要件,
笫一 須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的防護行為。所謂不法侵害,是指這種侵害行為,是法律所不容許的行為。合法的侵害行為,是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第二 須為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權利的範圍甚廣,包括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以及公共利益等等。
第三 須非防衛行為過當。正當防衛的行為不罰。也就是不負刑事責任。行為過當仍然要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刑。
在第三項中有個特別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一些重大危害社會的犯罪,是沒有防衛過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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