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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觀察勒戒法條【580就是要贏】嘉義法律事務所諮詢

哪些物品被稱作為「毒品」?依現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下的定義,是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的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可見毒品本來就是藥品,但是用多了會使人成癮,危害到人的身心健康。所以政府特別制定法律來管理。

由於科技日新月異,毒品的製作也跟著更新,政府必須隨時依據實際狀況,用這條例第二條的附表加以變動,來保護國民的健康。以前未列入管理的被稱件「快樂丸」或者「搖頭丸」的MDMA,已列為第二級毒品管理,K他命則列為第三級毒品管理。

犯了這條例第十條所規定的施用第一級與第二級的毒品的罪名,依照這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經過法院的裁定准許,都要送人指定的勒戒處所接受觀察、勒戒的處分,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勒戒處所經過一段時期的觀察、勒戒,認為接受觀察、勒戒的人無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要報告法院,馬上把接受觀察、勒戒的人釋放。

成年的被告由檢察官為不起訴的處分;少年的被告則由少年法院或者少年法庭作出不付審理的裁定。也就是不必負任何刑事責任。事情便告一段落。如果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那就要接受六個月以上的強制戒治,一直到沒有強制戒治的必要為止,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受到這些處分的被告,都不算是犯罪,在五年以內再犯施用毒品的犯罪,相同的程序又要再重來一次,直到經過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以後,經過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或者法院的不付審理的裁定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施用毒品的犯罪,檢察官才能依這條例的二十三條的規定追訴這被告的施用毒品犯罪。少年犯才由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用裁定交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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