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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執行 怎麼進行?【580就是要贏】 新北法律事務所查詢

一般強制執行的事件的債權人,在聲請法院替他強制執行以前,必須依法律規定取得執行名義。也就是執行法院可以作為執行依據的書面證明文件,包括民事案件的確定判決、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與調解等等。因為執行法院管的只是強制執行,強制債務人履行執行名義所記載的義務。至於確定債務人該給債權人多少錢、多少利息或者違約金,都要根據執行名義的記載,沒有記載的就不能執行。

債務人如果對執行名義記載的內容有所爭執,像欠的債務沒有那麼多,或者已經償還了一部分,除非債權人對這些爭執表示同意,執行法院都沒有解決的權責,不能插手其間,要由債務人自己提起民事訴訟來尋求解決。


執行法院根據執行名義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因為債務人的財產,是債權人的總擔保,只要屬於債務人所有的財產都可以強制執行。不過要依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要酌留債務人以及與他共同生活的親屬二個月期間生活所必需的食物、燃料及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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