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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關係怎樣才會消滅【580就是要贏】台北律師查詢提告

婚姻關係完全有效成立以後,只有兩種情形會使這種關係消滅,其中的一種是因為自然的事實發生,那就是夫妻的一方死亡,婚姻的共同生活關係,無從繼續維持,婚姻關係當然消滅。另一種是因為人為的事實發生,便是離婚。

在我國民法的親屬編中,夫妻經由離婚的途徑消滅婚姻關係,有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方法:兩願離婚又稱為協議離婚,依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若要離婚發生效力,依第一千零五十條的規定,還要符合下列三個要件,

第一. 要有書面文件:法條中所規定的書面文件,就是我們通常所稱的「離婚書」,兩願離婚本於雙方當事人都有離婚的合意而成立,在民法上來說,是一種契約行為,而且關係到夫妻身份的變更,必須慎重其事,所以規定要有書面文件,以便事後查考。

第二. 要有二人以上的證人簽名。這二人以上的證人,指的是離婚書面作成當時在場,同時在離婚書面上簽名的人,若證人當時不在場,事後補行簽名,就不生離婚的效力。

第三. 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必須先有結婚登記,如果來不及辦理結婚登記馬上就離婚,可能結婚與離婚的登記要一起辦了。他們的離婚手續都很完備,只差戶籍上的離婚登記手續,就可完成我國的離婚手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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