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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人被訊問的程序【580就是要贏】 台南律師法律諮詢

證人經法院傳喚到庭以後,不論是當事人聲請調查的證據,或是法院主動調查的證據,都是先由審判長進行訊問。等待審判長訊問完畢以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始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予以詰問。所以訊問證人是審判長的職權,不對證人問個清楚,就是未盡證據調查之能事,在訴訟程序上即屬違背法令。至於當事人或辯護人的詰問證人,法條規定是一個「得」字,要問或不問都無不可。

證人經審判長訊問結果,證言如果對自方有利,雖然言詞中帶有可以挑剔的毛病,當事人也可以裝聾作啞,不予詰問,免得穿幫對自方不利。所以這種調查證據方式,有時難以發現真實。修正後條文中規定:「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由該項規定來看,當事人聲請傳喚的證人,審判長只能對證人的身分作調查訊問,避免要傳的是甲,來的卻是乙鬧出笑話。另外還要查明證人與被告有無特定的關係。

於證人身分查清後,就把證人交給當事人來詰問,審判長是不可以直接訊問證人證明的內容。除非是法院依職權傳喚到庭的證人或鑑定人,才能依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的規定,由審判長訊問後,再交由當事人或者辯護人來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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