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學校退學,教育權受侵害,是侵權嗎?

法治國家的人民,如果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想要得到完滿的解決,首先要想到的該是在法律上謀求救濟的途徑。

考試社會科就有一個試題,點出這個法律上救濟的途徑,題目大意是這樣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學生如受到退學、開除等處分,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上述的解釋,是為了維護人民哪一項基本權利?答案是「受益權」。但是在題目的敘述過程中,所引用的解釋文已經明確指出學生受到退學、開除的處分是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訴願,如果對訴願的結果感到不滿意,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司法途徑謀求救濟。

試題所引的大法官解釋,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八十四年間所作成的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在這號解釋作成以前,受到學校所作的退學、開除等的決定,還不能算是一種行政處分,不可以循訴願的程序來救濟,經過了大法官的解釋,就補充了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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