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代替家人提出訴訟

民法上的代理制度的功能,在法定代理方面,是在彌補本人能力的不足,像民法上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都不能單獨為法律行為,必須要有法定代理人的介入,補充這些人的能力,才能完成法律行為。至於意定代理方面,則具有擴充本人能力的功能。

舉個例來說:有人因為SARS受到居家隔離,在隔離期中,正好有一個重要的契約須要本人到場簽訂,便可授權一位值得信賴的人,作為自己的代理人,替代本人到場辦理。這時候,到場的代理人與對方所為的意思表示或者接受對方的意思表示,依民法第一百零三條:「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椄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準用之。」的規定,效力就及於本人,也就是說代理人為本人所訂的契約,在法律上的效力,與本人自己所訂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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