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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監護權律師【580就是要贏】不盡責的父母

一、案例事實
美美的爸爸犯下重罪,為了逃避警方的追查,拋下8歲的美美和媽媽離家逃亡,行蹤不明,只留下媽媽獨自一人照顧美美,美美的媽媽為了維持生活家計,兼職數份工作,幾乎沒有時間可以照顧美美,美美的姑姑對此情形非常擔心,希望能收養美美,而美美的媽媽亦不反對,請問此時美美的姑姑應該怎麼做?。
二、法律解析
如果美美的姑姑想要收養美美,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之規定,則姑姑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且依民法第1076條之2第2項的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因此,收養要成立必須經過美美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法官才有可能認可該收養,此時雖美美的爸爸事實上與美美及媽媽並未生活在一起,但因為爸爸與媽媽仍在婚姻關係存續狀態中,因此依民法第1089條之規定,原則上爸爸與媽媽仍應共同行使對於美美的親權,對於出養美美這件事,仍應得到爸爸的同意。
可是美美的爸爸因為逃亡而不知去向,事實上無法得到爸爸的同意,為了解決父母對於出養一方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導致無法出養的困難,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第7項中,特別明定「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因此,在本案例中,美美的母親仍可以父親所在不明為由,向法院聲請認可,然後法院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第4項之規定,先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如經過調查後,法院綜合斟酌是否有收養之必要、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及少年的紀錄、兒童及少年本身的意願後,如認為收養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即使沒有爸爸的同意,法院還是應該予以認可。
當然,如果沒有清楚的事實或證據,法院可能難以判斷讓美美的姑姑收養美美,究竟是否符合美美的最佳利益,所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3項的規定,法院在認可美美的姑姑收養之前,可以先准許姑姑與美美先共同生活一段期間,以作為法院認可與否的參考,而在這段期間,則暫時由美美的姑姑代替媽媽行使對於美美的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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