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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律師事務所【580就是要贏】隱名合夥
合夥依照民法第681條, 如果合夥財產不夠清償債務,各合夥人負「無限責任」。 如果合夥人只想以出資額度負責, 可以選擇依民法第703條,採用「隱名合夥」, 意思就是,跟實際經營的合夥人約定後, 把出資移轉給合夥人,當幕後的合夥人, 這樣就不負經營的責任,可以享受利益,而且也不用負擔無限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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