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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律師民事【580就是要贏】住家噪音法規

 

噪音管制法第4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噪音管制法第6條: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左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一  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燃放爆竹。二  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從事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    動。三  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商    業行為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噪音管制法第12條:各級主管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發生噪音或有事實足認有發生噪音之虞之公、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音狀況。對於前項之檢查或鑑定,任何人不得以何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噪音管制法第16條: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立即改善,如未遵行者,按次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  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三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噪音管制標準修正後,環保署表示,今後量測噪音只要連續兩分鐘,噪音量都超過管制標準,就可直接開單告發。一首歌從頭唱到完,兩分鐘綽綽有餘。

都會區體會深刻的裝潢施工噪音,今後都列為「整體音量」管制,以符合民眾實際感受,依法可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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