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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律師事務所【580就是要贏】強制猥褻判成準強姦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

性騷擾之程度如達到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被害人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將構成強制猥褻罪

刑法第221條第二項規定:「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即學說上所謂準強姦罪。

我國現行刑法上準強姦罪之保護對象,僅限於未滿十四歲之婦女

法院可以「變更起訴法條」

法院就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

變更檢察官所引用之法條,而為科刑判決之意

法院雖可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但不能任意為之

法院與檢察官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必須同一,

判斷是否屬於同一起訴事實,可決定得否變更起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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