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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苗栗律師【580就是要贏】收賄貪污罰則

 

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十一條第二項
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六條之ㄧ
貪污治罪條例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被告,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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