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ct 28 Wed 2020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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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新北律師【律師聯合_正派經營】580法律網
- Oct 28 Wed 2020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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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要怎麼寫?【律師聯合_正派經營】580法律網
- Oct 27 Tue 2020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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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代理人要去聲請 法律才承認嗎【律師聯合_正派經營】

法律代理人要去聲請 法律才承認嗎?
有法律上的特別涵義,因為我國民法總則中有一種代理制度,民事的法律行為如果符合代理的規定,便會產生法律上效果。
在民法上的代理可分為法定代理與意定代理兩種:
法定代理,指的是這種代理權的取得,是由於法律的規定,像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只要具備類似法律規定的條件,就當然成為代理人。
意定代理指的是代理權是基於本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
- Oct 26 Mon 2020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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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介紹大事務所律師【律師聯合_正派經營】580法律網

朋友介紹大事務所律師
朋友曾經被這位律師服務過,是可信任的、有口碑的。但是,你要考慮:你朋友委託的案件,和你的訴訟相似嗎?每個律師各有擅長的領域,朋友介紹的律師,不見得適合你。
在對方也委任律師的情形下,你更要好好想想怎麼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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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關注的法律問題:
- Oct 26 Mon 2020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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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侵占公司
- Oct 24 Sat 2020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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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傳染病有什麼罰責?

刑法對傳染病有什麼罰責?
刑法對於違反傳染病的相關行為,依規定,犯罪的特別構成要件共有三種形態:
第一是違背傳染病所公布的檢查或進口的法令。
第二是暴露有傳染病菌的屍體。
第三是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這三種行為都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Oct 24 Sat 2020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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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把傳染病 傳給人

故意把傳染病 傳給人
故意傳染給人,依法規定,得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必要時對於那些人,還可以逕行強制處分。
法律賦予防疫機關這樣龐大的權力,是期望一旦發生傳染病,避免擴散而導致不可收拾。
疾病屬於傳染病列表分成四類,
第一類的包括霍亂、鼠疫、黃熱病、狂犬病與伊波拉病毒出血熱。
- Oct 23 Fri 2020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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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六個以下 可易科罰金 累犯判更重

判刑六個以下 可易科罰金 累犯判更重
法院量刑一般都在有期徒刑六月以下,所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依刑法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因為身體、教育、職業、家庭或其他正當理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可以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像判六個月的有期徒刑,換算天數是一百八十天,繳交國庫罰金,就不必去坐牢了。
舉例:男子以前已經判過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是刑法規定的累犯,要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判決的徒刑超過六個月,就不可以易科罰金,必須進入監獄中服刑。法官判他七個月的有期徒刑,原因該是男子在短短的三年中,犯了相同的四件罪,可見過去的罰金刑罰,在他身上起不了什麼作用。這次改用剝奪自由的方法,讓他記取教訓,下次不敢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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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 23 Fri 2020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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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駕駛 有分等級嗎?

不安全駕駛 有分等級嗎?
不安全駕駛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共有二個:第一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第二 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什麼是毒品、麻醉藥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都有明確的規定,在適用上不致引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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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 22 Thu 2020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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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隔離 有法源依據嗎?

居家隔離 有法源依據嗎?
其實刑法未能發揮功能,原因在於法條中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與實際所發生的情形難以符合。刑法有關防治傳染病的第一百九十二條是這樣規定:「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已提高十倍為一萬元銀元,折合新台幣為三萬元)。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那些受居家隔離而趴趴走的人,就要接受刑罰的制裁。到時候法院所處罰的就算是罰金,如果無力繳納,也要受到拘束自由的易服勞役六個月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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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 22 Thu 2020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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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帳號借給人 人頭帳戶有罪嗎?

把帳號借給人 人頭帳戶有罪嗎?
只有出賣存摺的人留下開戶資料,供檢警單位調查。出賣存摺的人能把自己推得一乾二淨嗎?結論是未必。因為上面提到過,知道會被拿去用於犯罪,還是提供給歹徒作為騙財的工具,依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就要論以有犯罪的故意。提供帳戶收受詐來的匯款,是詐欺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人要與那些歹徒成立詐欺罪的共犯,不過法院可以根據犯罪的情節,從輕發落。
受關注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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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 21 Wed 2020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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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專辦代替 領取保險金的人, 可靠嗎?

有專辦代替 領取保險金的人, 可靠嗎?
為了請領保險給付,想委託他人作代理人替她辦理,從法律上來說,並無不可。不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中並沒有規定被保險人代理人的制度,那些願意替人辦手續,並以「代理人」自居的人,其實只是為人跑跑腿,從所辦理的保險給付中謀取利益。與民法上的代理人制度,是有區別的。因此,有人就以「保險黃牛」稱呼這些人。
被保險人自己可以辦的事情,實在沒有必要假手這些人,而使自己利益受到損失。另外要慎重考慮的是這些以代理人自居的人,為了增加收入,還會說動被保險人使用非法手法騙取不應得的保險給付,一旦事發,除了已領到的錢被追回外,還要陪同被稱作「代理人」的人負起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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