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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老闆的可要小心啦!如果刊登這種徵才廣告 是會被罰30萬~120萬元的喔!
法律規定不可以因為員工的種族、宗教、黨派、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身心障礙等理由,對應徵者歧視。
雖然不可以在徵才廣告上這麼明白寫出來,但是老闆可以在收到履歷後,篩選掉自己不喜歡的應徵者,這樣就合法囉!(因為沒有人知道老闆的挑選標準...)
只能暗來不能明講,你覺得這個規定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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