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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流程
有好多朋友不太清楚,在這裡講解一下。

如果你是被害人,可以案發後6個月內向警察或檢察官表示要提告。警察會先請雙方到案說明,作成筆錄,交給檢察官。

過一陣子你會收到地檢署的「傳票」,檢察官要開「偵查庭」傳雙方來訊問。偵查庭通常一個月開一次,少則開一、二次,如果是小案件的話,開庭時間大約1個小時以內。

在檢察官偵查階段因為「偵查不公開」,除了收到地檢署的傳票,你看不到筆錄、以及其他證據,等檢察官下一次開庭。
很多人會在這個時候抱怨,每次開庭才開一下下,又一直開庭,現在進度到底是怎樣?.......只能說,請耐心等候。

檢察官偵查完後,會決定「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 ,緩起訴的意思是,因為案情輕微,檢察官規定一段期間,如果加害人表現良好,就不起訴 。

如果檢察官決定起訴的話,你接下來就會收到「起訴書」,案件就移轉到「法院」。(從你提告到檢察官起訴,小案件大約6個月)

法院接下來會開庭審理,在法律上你稱為「告訴人」,如果法院有傳你到庭,你再去就好,不然就交給檢察官替你陳述。當然你想要去旁聽開庭也是可以。

法院通常也是每個月開庭一次,少則兩三次,然後宣判。這樣就完成了「一審判決」。(小案件的話,從你提告到判決出來大約1年時間)

如果對判決不滿(你可以向檢察官表示、加害人可以直接上訴),然後開始「第二審」,重複法院開庭審理的程序。

因此,等到判決出來其實要花很久時間,跟你預期的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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