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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房東改善設備

繳了三個月的租押金後準備入住,卻發現廚房和臥室陽台有兩具屋外式熱水器。但陽台被氣密窗包覆,沒有強制排氣設施,恐一氧化碳中毒,房客寄存證信函給女房東,要求改善,未獲處理,提告終止租約,要求女房東退租押金、賠償他改租他處的費用。

房東稱熱水器已裝了四、五年,曾透過仲介建議房客可自行拆卸鋁窗,讓空氣流通即可。

法官認為,熱水器符不符規範應由專業人員鑑定,一般人難以馬上察覺;房客在發現危險後,透過信函、房仲向房東反應,她僅回覆「有損壞再換」,熱水器的瑕疵已達危害承租人生命安全程度。士林地院認為女房東提供的房子危及生命安全,判房東賠十一萬餘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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