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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秘密罪舉例 【580就是要贏】苗栗律師事務所查詢

我國刑法有關保護人民隱私權部分,在分則第二十八章的「妨害祕密罪」的專章中,是有規定。如果要成立犯罪的話,應該從刑法第三百十五條的規定來探討,這法條是這樣規定的: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條文中所稱的三千元,指的是銀元,折合新台幣為九千元。在刑法中是一種輕微犯罪,而且依第三百十九條的規定,須要告訴乃論。必須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司法機關才會加以處理,所以平時較不受人注意。

舉例,國小生要告的是他的日記本被父母偷窺,日記本是這法條中所稱的「文書」,如果日記本是國小生密封起來的,他的父母無故把有封緘的文書拆開來偷看。問題就比較單純,因為已經符合這條法條上段的處罰要件,只要是封緘日記本的主人提出告訴,經過了起訴,法院就會對行為人開罰。

不是使用「封緘」的方法來存放日記本,問題就沒有那麼單純,因為要看這行為是不是符合這條法條後段的規定:「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所謂以「開拆以外之方法」,應該採取比較嚴格的解釋,必須行為人使用偷窺的方法,要與「開拆」的方法有相類似的情形,像存放在加鎖的木箱內或者抽屜中,開鎖以後才能偷看。只放在桌上讓人隨便就可以看到的,那就難以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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