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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盜慣犯怎麼判?【580就是要贏】台中律師事務所查詢訴訟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是民國四十四年制定的有關保安處分的特別法,立法的目的是要對付當時甚為猖獗的竊盜犯贓物犯,因為刑法總則第九十條保安處分所規定的強制工作,是對付一般的犯罪,而且明定是在刑的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才執行三年以下的強制工作,難以消除侵害他人財產法益的竊盜犯、贓物犯的非行習性。

立法當時是在戡亂時期,而制定的法律名稱為「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於八十一年七月間,因為動員戡亂時期宣告終止,才修正為現行名稱,強制工作的期間,也由原規定的五年,縮短為三年。這條例是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的特別法,要優先刑法來適用。

十八歲以上的竊盜犯、贓物犯,如果有犯罪的習慣,或者以犯罪為常業者,依這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所謂有犯罪的習慣,也有人稱為習慣犯,這些犯人犯罪已成為他們的習癖,不犯罪總會感覺到手癢癢的,前些日子,一位小偷被刑警抓進警局,趁刑警問他筆錄的時候,還摸走刑警身上的手機,就是一個例子。

習慣犯所犯的罪並不限於竊盜或者贓物的罪名,其他的罪名也包括在內。至於以犯罪為常業,指的是以偷竊他人的動產,或者以收受、故買、寄藏。牙保贓物等行為作為謀生的職業而言,只要行為人有以這種犯罪作為職業的想法,雖然只是犯了少數幾件案件就被查獲,也可以成立常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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